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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标制度实务指南|7年续展·一申请一类别·不适用马德里体系·与中国内地制度不同,专利代理人详解

澳门商标制度实务指南|7年续展·一申请一类别·不适用马德里体系·与中国内地制度不同,专利代理人详解

“既然在中国注册了商标,那么在澳门也应该受到保护”——这是在咨询澳门市场拓展事宜时,首先需要澄清的一个误解。虽然澳门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其商标制度与中国内地及香港完全独立。无论是中国内地的注册,还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中对中国内地的指定,均对澳门毫无效力。

本文将基于规定澳门商标制度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7/99/M号法令,以下简称“澳门工业产权法”)的条文,以及主管机关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的官方指南,由专利代理人为您梳理申请要件、审查流程、7年的独特存续期限、政府费用、权利行使以及与日本制度的差异等内容,由专利代理人进行梳理。本文内容面向正在考虑在澳门开展赌场综合度假村(IR)、高端零售、餐饮及化妆品品牌业务的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

本文要点

  • 澳门的商标制度与中国内地及香港不同。在中国内地的注册以及《马德里协定》中国指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马德里协定》不适用于澳门,直接申请是唯一的途径
  • 法律依据是1999年制定的《澳门工业产权法》(第97/99/M号法令)。主管机关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采用先申请原则,无需提供使用证据
  • 每份申请仅限一个类别(不可进行多类别申请)。申请语言为中文或葡萄牙语。非居民申请人必须委托当地代理人并提交经公证的授权书
  • 属于“公告先行型”,即经过公告后2个月的异议期,再进入实质审查。如果一切顺利,自申请之日起6至10个月内可完成注册
  • 有效期自注册日起7年(日本为10年)。续展须在到期前6个月内办理,到期后6个月内可缴纳附加费予以补救
  • 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将面临撤销请求。若以知名商标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本人必须已在澳门提交过相关商标申请
  • 商标局费用为每类1,000澳门元(MOP),续展费2,000澳门元,处于全球较低水平。海关扣留及刑事处罚(3年以下监禁)均以在澳门注册为前提

1. 澳门商标制度全景——法律依据、主管机关、条约

澳门的商标制度规定于葡萄牙统治末期的1999年12月13日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Regime Jurídico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第97/99/M号法令)中。该制度采用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等整合为一部法典的“法典式”体系,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该法于2000年6月施行后,虽于2001年因设立海关机构而进行了部分修订(第11/2001号法律),但商标的基本框架自制定以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负责申请、审查和注册事务的是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下属的知识产权局。由于该机构于2021年由原经济局(DSE)改组而成,因此较早前的资料中有时仍会标注为“经济局”。申请公告及注册决定将刊载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Boletim Oficial)第二组。

适用的国际条约

条约与制度 在澳门的适用情况 对实务的影响
《巴黎公约》适用若在日本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可主张优先权(《澳门工业产权法》第16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适用(澳门是独立的世贸组织成员地区)知名商标保护、海关措施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
尼斯分类采用分类原则与日本相同。但实行“一申请一类别”原则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不适用即使在国际注册中指定“中国”,也不涵盖澳门。仅限直接申请

注意:虽然《澳门工业产权法》条文中设有关于“国际注册商标”的规定,但中国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效力并未延伸至澳门;截至2026年9月,尚无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指定澳门的途径。关于海外拓展的整体规划,请一并参阅《什么是国际商标申请(马德里议定书)?费用、优势及申请流程》。

2. 与大陆、香港不同的制度——“中国已注册”不适用

澳门自1999年回归中国后,仍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维持着独立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也完全按属地原则分立。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注册的商标仅在内地有效,在澳门不享有权利。反之,澳门注册的商标在内地和香港也不具备效力。澳门经济贸易发展局(DSEDT)虽设有“内地与澳门商标特设页面”来介绍两地制度的差异,但这并非相互承认,仅限于基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信息交换与人才交流框架。

因此,要在大中华区保护商标,基本做法是分别向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这四个地区单独提交申请。澳门虽是一个面积约33平方公里、人口约68万的小型市场,但作为年接待游客量达3000万人次的旅游及综合度假区(IR)城市,对于免税零售、餐饮、化妆品及酒店相关品牌而言,是“直接触达中国内地富裕阶层”的重要节点。在澳门出现的仿冒品或冒名注册行为,可能会直接导致品牌在内地市场的价值受损。

还需注意与香港的区别

香港采用英系法律体系的《商标条例》(第559章),允许多类别申请且有效期为10年;而澳门则采用葡系法律体系的法典,规定“一申请一类别”且有效期为7年。尽管同属“中国特别行政区”,但两地的制度设计却截然不同。关于香港,请参阅《全面解析香港商标制度|中国商标无法提供保护?能否使用马德里协定?》;关于中国内地,请参阅《中国商标制度解说(面向日本企业的指南)》。

3. 申请要件——代理人、授权书、语言、一申请一类别

非居民必须聘请当地代理人

在澳门没有住所、总店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必须选任有资格在澳门办理手续的代理人(在澳门注册的律师、获认可的工业产权代理人,或澳门居民、澳门法人)。若未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DSEDT将通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选任代理人,若未按要求办理,申请将被驳回(《澳门工业产权法》第20条、第21条)。对于日本企业而言,通常由日本专利代理人作为联络窗口,与澳门当地代理人协作提交申请。

委托书须为“经认证”版本

澳门政府门户网站规定,通过代理人提交申请时,委托书须为“经正当认证的文件(能够确认委托人身份及代理权行使的文件)”。在实务操作中,需在日本公证处准备一份对签署人资格及签名进行公证的委托书。公证后是否还需要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因当地代理人的操作标准存在差异,建议提前确认以避免返工。与日本专利局完全不要求对委托书进行公证相比,这一点是澳门申请流程中较为“繁琐”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委托书即使未与申请同时提交,也可在收到DSEDT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补交。

语言为中文或葡萄牙语

申请文件应使用澳门的官方语言——中文(繁体字)或葡萄牙语撰写。不接受英文文件,如需提交英文或日文文件(如优先权证明书等),必须提供经认证的译文。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必须统一使用中文或葡萄牙文表述,否则在后续的更新或转让登记中若出现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将导致额外的手续。

另一方面,关于商标本身所包含的文字,《澳门工业产权法》第198条规定,原则上应使用葡萄牙语、中文或英语,但对在澳门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的商标,不适用此限制。因此,包含日语(汉字、平假名、片假名)的商标,只要是外国申请人,也可以直接提交申请。

一申请一类别——不可进行多类别申请

在澳门,每件申请只能指定一个类别(DSEDT的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例如,若要保护化妆品(第3类)和零售服务(第35类),则需要提交两件申请。虽然每类需缴纳相应费用这一点与日本的多类别申请实质上相同,但需注意的是,由于申请号、注册号及续展期限均按类别分别管理,权利管理台账会变得较为繁琐。此外,澳门也没有系列商标制度(将不同颜色、不同字体的商标合并申请的制度),每种变体均需单独申请。

可注册的商标种类

《澳门工业产权法》第197条规定,文字(包括人名)、图形、文字符号、数字、声音、商品或包装的立体形状等,凡能以图形形式表现且能够识别自身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的标识,均受商标保护。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外,团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可注册。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除非与图形、文字等组合形成具有特定识别力的形态,否则不在保护范围内(同法第199条第1款d项)。

4. 审查流程与时间表——公告→2个月异议期→实质审查

澳门审查程序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顺序与日本相反。日本是在通过实质审查后才发布注册公报,随后2个月为异议期;而澳门则是在形式审查结束后先对申请进行公告,待异议期(2个月)结束后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是一种将第三方意见纳入审查的“公告先行型”设计。

阶段 内容 预计期限
①申请通过DSEDT在线(Macao One Account+电子签名)或窗口提交。授予申请号,确定先申请地位
②形式审查核查文件格式、代理人、授权书及分类标注。如有缺漏,将发出补正指令1~3个月
③申请公告刊登于《政府公报》第二组(每月第1、第3个星期三)
④异议期自公告日起2个月。申请人须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提交答辩(同法第211条)2个月(+答辩1个月)
⑤实质审查审查绝对理由及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相似。对葡萄牙语、中文、英语等文字及其发音进行单独或组合比较(同法第212条)自公告之日起最长6个月内作出决定(同法第213条)
⑥注册决定·公告将注册或驳回决定刊登于公报。签发注册证(也可选择电子证书)自决定之日起约1个月

DSEDT表示,若所有要件均已满足且无异议,则从申请起约6个月内即可完成手续。根据当地代理人的实际经验,通常需6至10个月左右;若出现异议或多次收到补正指令,则可能超过1年。与日本商标审查(近年来约为6至8个月)相比差异不大,速度与香港相当。

若对DSEDT的决定不服,应在决定刊登于公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澳门初级法院(Tribunal Judicial de Base)提起司法上诉(同法第275条、第277条)。该程序不设类似日本“对驳回审查决定不服的审判”那样的行政复审阶段,而是直接在法院进行诉讼。由于期限较短,对于预计会被驳回的案件,需事先与代理人商定应对策略。

最新动态:DSEDT自2022年9月起开始签发电子商标注册证,结合“Macao One Account”平台的在线申请,现已可无需领取纸质证书即可完成整个程序。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二维码验证其真实性。不过,由于在线申请需要澳门的电子签名证书,因此日本企业通常通过当地代理人进行在线提交。

5. 驳回理由——绝对理由、相对理由、众所周知/著名商标

绝对驳回理由(识别力、公序良俗等)

《澳门工业产权法》第199条将以下标识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①源于商品本身性质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②用于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时期等描述性标识,③在交易中已成为惯用标识的标识,④单一色彩,均不属于保护对象。不过,关于②和③,第214条第3款明确规定,若通过使用获得了识别力,则不构成驳回理由。

此外,作为该法第9条规定的“一般驳回理由”,包括违反公序良俗、认定申请人意图实施不正当竞争(或无论是否有此意图均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违反权利归属规则、文件不全或未缴纳费用等情况。该“不正当竞争”条款可作为驳回所谓冒名申请(即盗用他人品牌进行申请)的依据。即使是已在日本注册的商标,澳门审查员也可能从中文或葡萄牙语的角度将其判定为描述性商标,因此建议在提交外语商标申请前,先征询当地代理人的意见以确认其识别力。

相对驳回理由(与在先商标冲突)

对于与他人先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引起混淆或联想的商标,将被驳回(同法第214条第2款b项、第215条)。关于是否相似,需综合考虑“外观、称呼、观念(图形、名称、图案、发音方面的相似性)”,若未经仔细比较难以区分,则视为相似,这一框架与日本相似。不过,由于澳门会将葡萄牙语、中文和英语的称呼并列进行比较,因此可能出现日本难以预见的冲突,例如日语罗马字拼写按葡萄牙语发音时,与在先商标发音相近的情况。

若被指出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虽然没有相当于日本“同意制度”的明文规定,但在实务中,有时可通过提交在先权利人的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获得注册。由于处理方式因案件而异,因此需要与当地代理人协商。

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以“自行申请”为条件

在澳门,对知名(well-known)商标进行复制、模仿或翻译而形成的商标,若涉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将被驳回(同法第214条第1款b项)。此外,对于在澳门享有较高声誉(prestige)的商标,即使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若存在不当搭便车其识别力或声誉,或可能损害其识别力或声誉的情况,也将被驳回(同款c项)。该保护规定相当于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0项、第15项及第19项。

重要提示:若以知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为由对他人申请提出异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本人已在澳门就该商标提交过申请,或者在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交申请(同法第214条第4款、第5款)。像日本那样“即使未注册,只要是知名商标,即可依据第4条第1款第10项提出异议”的想法在这里并不适用。与其在发现冒名申请后仓促申请,不如在进入市场前就先锁定主要分类,这样在费用和时间上都节省得多。

6. 有效期7年·续展·因未使用而撤销

有效期为“自注册授予之日起7年”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10年保护期限的情况下,澳门规定了自注册授予之日起7年的独特期限(《澳门工业产权法》第218条第1款)。其起算日并非申请日而是注册授予日,这一点也与以申请日为起算日的香港,以及以注册公告日为起算日的中国内地有所不同。每7年可进行一次续展,且次数不限,只要持续维持权利,便无期限限制。

续展申请应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同条第2款)。即使超过届满日,只要在6个月内,仍可支付附加费进行续展;若逾期未续展,权利即告失效(同法第41条第1款)。因未缴纳费用而失效的注册,仅在到期后1年内,可缴纳原费用的3倍申请恢复(revalidation),但无法对抗在此期间产生的第三方权利(同条第2款、第3款)。虽然其结构与日本的更新(到期前6个月至到期后6个月的加价更新)基本相同,但必须在管理台账中正确设定7年的周期。若按10年周期进行管理,则必定会导致注册失效。

连续3年未使用将面临撤销请求

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进行“真诚使用”,利害关系人可向DSEDT或法院申请注销注册(forfeiture)(同法第231条第1款b项)。与日本因未使用而撤销的审判相同,使用证明责任在于权利人一方,若无法证明,则被视为未使用(同法第232条第5款)。此外,即使在得知将有撤销请求后匆忙开始或恢复使用,请求前3个月内的使用也不会被考虑(同条第4款)。

“真诚使用”包括:权利人或已登记的被许可人按照注册形式的使用(允许不改变识别力的细微差异)、用于出口专用商品的使用,以及在权利人管理下的第三方使用(同法第232条第1款)。若要主张被许可人的使用属于权利人的使用,前提是许可协议须在DSEDT上进行登记;因此,若允许澳门的销售代理商或酒店运营公司使用商标,请务必记得登记许可协议

实务要点:澳门市场规模较小,在进军市场前“先申请”但随后未开始实际使用的案例屡见不鲜。建议以注册满3年为基准,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并建立保存使用证据(如当地销售记录、广告、网站面向澳门的展示内容等)的机制,这样在应对撤销请求或与冒用者谈判时将更具优势。

7. 费用参考——官方费用与当地代理费

澳门的官方费用在全球范围内也相当低廉。澳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主要官方费用(澳门帕塔卡:MOP)如下。1 MOP大致按18至19日元左右(2026年9月时的参考汇率,汇率会波动)进行换算。

手续 政府费用(MOP) 日元换算参考值
申请(1个类别·含注册证签发)1,000约1.8~1.9万日元
续展(1个类别·7年)2,000约3.6~3.8万日元
到期后6个月内续期(含附加费)2,500约4.5~4.8万日元
提出异议800约1.4~1.5万日元
登记事项的更正100约2,000日元

即使与日本商标申请(1个类别:申请费3,400日元+8,600日元,10年注册费32,900日元)相比,仅就官方费用而言,也处于同等或更低的水平。实际成本主要取决于当地代理人费用、委托书公证费及翻译费,通常预计每类总费用约为15万至25万日元。随着分类数量的增加,申请件数也会成比例增加,因此首先确定“需要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个分类”,是成本管理的关键。如主张优先权,则需另行提供优先权证明书的认证翻译件。

8. 权利行使——民事、刑事、海关

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第三方以营利为目的,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可能引起混淆或联想的标识(《澳门工业产权法》第219条)。权利行使的途径分为民事、刑事和海关三条,均以在澳门完成注册(至少已提交申请)为前提

刑事处罚为“三年以下监禁”

伪造、仿冒注册商标,使用知名商标(已在澳门申请注册的),或搭便车使用著名商标等行为,若未经权利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将处以3年以下拘禁刑或90至180日的日数罚金(该法第291条)。明知是仿冒品仍进行销售、流通或藏匿者,也将被判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30至90日的日数罚金(该法第292条)。在澳门,通过刑事起诉进行查缉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并被广泛应用于赌场度假村内的免税店和纪念品商店中打击仿冒品。

海关的边境管控措施

澳门海关(Serviços de Alfândega)拥有阻止侵犯知识产权商品进出口的权限,2024年全年查获了超过2,000件仿冒品(雪茄、饰品、服装等)。在此情况下,原则上“海关仅能针对在澳门注册的权利采取措施”,对于在中国内地或香港注册的权利则无法采取行动。若被许可方要参与相关程序,其许可必须已在DSEDT备案。

9. 与日本商标制度的比较

项目 澳门 日本
依据法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7/99/M号法令)《商标法》(昭和34年法律第127号)
主管机关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日本专利局(JPO)
马德里协定不可使用(仅限直接申请)可使用
分类每份申请限一个类别可进行多类别申请
申请语言中文(繁体字)或葡萄牙语日语
授权书须经认证(公证)无需公证、无需盖章
审查顺序公告→异议(2个月)→实质审查→登记实质审查→登记→公告→异议(2个月)
预计审查周期6~10个月约6~8个月(加速审查约2个月)
有效期自注册日起7年自设定注册之日起10年
续展宽限期到期后6个月(加倍)+失效后1年内的恢复(3倍)到期后6个月(双倍金额)
因未使用而撤销连续3年持续3年
基于知名商标的异议以自身申请为条件即使未注册也可(第4条第1款第10项等)
对驳回决定提出异议自公报刊登之日起1个月内向初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3个月内提起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审判
专利局费用(1个类别)1,000 MOP(约1.8~1.9万日元)12,000日元+注册费32,900日元(10年)

10. 实务注意事项检查清单

  • 不要因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而掉以轻心。澳门需要单独申请,且无法使用《马德里协定》。应将大中华区4个地区(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作为整体进行考量
  • 在进入市场前提交申请。由于采用先申请原则,且对知名商标的保护以“自主申请”为条件,因此事后应对冒名申请的代价高昂
  • 缩小分类范围。由于“一申请一分类”,分类数量将直接决定申请件数及管理台账的行数
  • 尽早办理授权书公证(如有必要还需办理海牙认证)。包括签署权限人的证明文件在内,在日本办理可能需要2至3周时间
  • 也应考虑使用中文(繁体字)标注的商标。由于澳门的消费者及来自中国内地的游客习惯通过中文标识来识别品牌,仅靠日语和英语标识无法防止中文仿冒标识的出现
  • 将更新周期登记为“7年”。若按与其他国家相同的10年周期管理,商标将失效
  • 保留使用证据。注册满3年未使用将面临撤销风险。若授权当地代理商或酒店使用,需向DSEDT备案许可协议
  • 驳回时的上诉期限为1个月。由于没有行政复议程序,将直接进入法院审理,因此需事先确定应对策略
  • 打击仿冒品以在澳门注册为前提。无论是海关执法还是刑事起诉,若未在澳门注册(或提交申请),相关措施均无法启动

11. 常见问题(FAQ)

Q1. 如果在中国注册了商标,在澳门也能受到保护吗?

不受保护。澳门拥有独立于中国大陆及香港的商标制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注册在澳门不具有法律效力。若要在澳门获得保护,必须直接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提交申请。

Q2. 能否通过《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指定澳门?

不可以。中国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效力未延伸至澳门,即使在国际注册中指定“中国”,其效力也仅限于中国大陆。在澳门申请商标只能通过当地代理人直接提交申请。

Q3. 澳门商标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自注册授予之日起为7年,每7年可无限次续展。续展申请须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若在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则需缴纳附加费方可续展。由于其周期与日本的10年制度不同,因此需特别注意期限管理。

Q4. 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吗?

不可以。澳门实行“一申请一类别”制度,如需在多个类别获得保护,则需针对每个类别分别提交申请。每类别的官方费用为1,000澳门元(约1.8万至1.9万日元)。

Q5. 从申请到注册需要多长时间?

DSEDT表示,若材料齐全且无异议,从申请到注册约需6个月。由于形式审查后会发布申请公告,并经过2个月的异议期后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因此实际所需时间约为6至10个月。

Q6. 如果委托日本的专利代理人,能否办理澳门专利申请?

可以。没有澳门住所的申请人必须选任当地代理人,但通常的做法是由日本专利代理人作为联络窗口,与当地代理人协作,统一处理分类设计、委托书公证安排、中文表述审核以及期限管理等事宜。

12. 总结

澳门的商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与内地及香港采用不同的制度,且无法适用《马德里协定》;②实行“一申请一分类”制度,可提交中文或葡萄牙语申请;③采用公告优先制,异议期为2个月;④有效期自注册日起7年;⑤连续3年未使用将面临撤销;⑥知名商标的保护以自身申请为前提——尽管市场规模较小,但该制度中存在许多“不知则易失利”的关键点。另一方面,商标局费用低廉,审查速度相对较快,海关及刑事执法渠道也十分完善。在制定大中华区的品牌战略时,建议将澳门作为继大陆、香港、台湾之后的“第四个地区”,从一开始就纳入设计规划之中。

咨询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evorix.jp)提供涵盖澳门在内的中华圈(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商标申请的一站式服务,从分类设计、与当地代理人的协作、委托书公证安排,到续展及未使用对策等,一应俱全。欢迎首先通过咨询表单随时与我们联系

延伸阅读

来源与参考资料

※本文基于《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7/99/M号法令)的条文、经济及科技发展局(DSEDT)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官方指南,以及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资料,以2026年9月时的信息为依据,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政府费用、汇率及审查期限可能会有所变动。针对个别案件的具体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杉浦健文 弁理士

作者 / 撰写人

杉浦健文(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复审及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