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为在印度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以197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印度尼西亚专利制度实务指南》|专利局(DGIP)、双重保护、2024年修订法、商业法院——由专利代理人进行全面解读

本指南专为在印度尼西亚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及权利行使的实务人员编写,以2016年《专利法》(第13/2016号法律)+2024年修订法(第65/2024号法律)+2026年新规(第6/2026号部长令)为核心,涵盖DGIP(知识产权总局)的运作、普通专利/简易专利的双层结构、PCT国内阶段、在商业法院行使权利、2024年新增的实施情况报告义务、12个月宽限期,乃至与新加坡的CS&E试点项目,系统梳理了东盟最大市场中的专利实务全貌。专利代理人将结合Garuda、Nokia、Firstwave等主要判例,面向日本企业进行讲解。
本文要点
- 核心法律体系为2016年《专利法》+2024年修订法+2026年新规。计算机实施发明(CII)被明文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 采用普通专利(Paten)与简易专利(Paten sederhana)的双层结构。简易专利自2021年起加速实施,1至2年内即可获得专利权
- 一般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须在受理之日起36个月内提出,审查决定期限为受理后30个月内
- 虽可使用外语说明书确保申请日,但必须在30天内提交印尼语译文
- 设有12个月的宽限期(适用于学术会议发表、展会展示、保密义务违反导致的泄露等情况)
- 纠纷由商业法院(Pengadilan Niaga)专属管辖。180天内作出一审判决,无上诉程序,可直接提起上诉(kasasi)
- 2024年修订后,必须在年底前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第20A条)。必须与年费管理分开进行案卷管理
- 判例呈现“胜负取决于当事人设计而非技术论”的趋势。需注意共同发明人、DGIP及外国制造商的遗漏
INDONESIA PATENT
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针对东盟最大市场——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制度与实务完全指南。涵盖2024年修订法及2026年新规。从DGIP申请到双重保护制度,再到商业法院的权利行使,共12个章节进行系统性讲解。
目录
1. 执行摘要
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制度采用普通专利(Paten)和简易专利(Paten sederhana)的双层结构,基本法律依据是2016年《专利法》(第13/2016号法律),但2024年修订法(第65/2024号法律)引入了扩展发明概念、明确计算机实现发明、延长宽限期、引入实施情况报告等对实务影响重大的修订。2026年的新申请规则(Permenkum第6/2026号)是最新的实施细则。
印尼专利实务中需掌握的4个要点
- 申请时选择普通专利还是简易专利的路线至关重要。若重视速度,建议选择简易专利(获权需1至2年)
- 权利要求设计应避免“商业方法本身”,突出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CII的区分撰写至关重要
- 纠纷由商业法院(5个分院:雅加达/棉兰/三宝垄/泗水/望加锡)审理。180天内作出判决,仅限kasasi(上诉)
- 根据判例,因共同发明人、DGIP或外国制造商未加入而驳回诉讼的情况居多。当事人设计是技术论证之前的门槛
2. 法源与2024年修订法的影响
三层法源
| 层级 | 法令 | 作用 |
|---|---|---|
| 核心法律 | 第13/2016号专利法 | 保护对象、要件、权利及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 |
| 修订法 | 第65/2024号法律(2024年修订) | 明确规定CII、宽限期延长至12个月、新增实施报告、扩大上诉委员会(Komisi Banding)的权限 |
| 新实施细则 | Permenkum第6/2026号(2026年) | 取代2018年规则及2021年修订规则。文件格式、GRTK来源声明、ST.26对照表 |
| 费用体系 | PP第45/2024号(2024年12月17日施行) | 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等现行收费依据 |
2024年修订要点
有利修正(对权利人有利)
- 发明(Invention)定义的扩展:不仅包括产品和方法,还涵盖改良、开发、系统及用途
- 明确将计算机实施发明(CII)排除在排除对象之外
- 宽限期延长至12个月(适用于学术会议发表、学位审查、展览会、因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的泄露等情况)
- 引入早期实质审查(PSA)
负面修订(加强合规性)
- 新增第20A条:设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义务(须于每年年底前提交)
- 明确规定超过10项权利要求的附加费用
- 明确规定针对授予决定的审判中,外国居住者必须聘请当地代理人
专利客体排除(需注意)
医药及IT领域需特别注意
- 违反法律法规、宗教、公共秩序及良好风俗的内容
- 针对人体及动物的诊断、治疗及手术方法(医药产品的发明除外)
- 生物(微生物除外)、植物及动物的本质上属于生物学的生产方法
- 美学创作、方案、精神活动、游戏、商业方法本身、信息呈现
- 科学、数学理论,单纯的计算机程序(CII另行处理)
3. 一般专利与简易专利的双层结构
印度尼西亚在一部《专利法》中并存两种保护制度。可根据技术的特性、生命周期及速度需求进行选择。
| 项目 | 普通专利(Paten) | 简易专利(Paten sederhana) |
|---|---|---|
| 保护对象 | 技术发明(产品/工艺/系统/用途) | 现有产品及现有工艺的改良发明 |
| 进步性要件 | 必要 | 不需(仅需新颖性+改良性) |
| 实质审查 | 有(须在受理日起36个月内提出请求) | 有(以申请时同时请求为实务前提) |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日起2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 公开期间 | 6个月 | 14天(极短) |
| 授权期间 | 通常3~5年 | 1~2年 |
| 权利要求数量 | 具有单一性的发明群,超过10项需加收费用 | 仅1项发明 |
| 典型应用场景 | 核心技术・长期保护・以侵权诉讼为前提 | 小幅改良・短生命周期・防仿制品 |
战略性运用:根据2021年修订的规则,简易专利的形式审查仅需5天、公开14天、实质审查在2个月内启动、裁决在6个月内作出,运作速度极快。对于短期决战型案件,采用简易专利;对于核心技术,采用普通专利的双重策略非常有效。但14天的公开期内,监控和准备反驳的时间非常紧迫,因此必须与当地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
4. 申请实务(语言・必要文件・PCT)
语言要求
原则上申请应使用印尼语。虽然也可通过外语说明书先行确保受理日,但若未在受理日起30天内提交印尼语译文,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即使日本方面尚未最终确定英文稿件而需紧急提交申请,也应在申请前确定当地翻译的进度表。
必要文件
- 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如需)
- POA(授权书):若通过代理人提交则必须提供
- 发明人向申请人转让权利的文件(当申请人≠发明人时)
- 优先权文件: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时
- 微生物寄存证明:生物相关发明
- GRTK来源声明:利用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时(符合2026年规则)
- 符合ST.26标准的序列表:包含核酸/氨基酸序列的发明
※根据2026年规则,“发明人所有权声明书”已不再需要。请勿直接套用日本方面的标准文件套装,必须确认当地的格式要求。
申请途径
| 项目 | 直接申请 | 《巴黎公约》优先权 | PCT国内阶段 |
|---|---|---|---|
| 期限 | 随时 | 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 | 原则上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需根据最新规则确认) |
| 翻译 | 原则上为印尼语 | 同上/可使用外语+30天翻译 | 过渡期间印尼语译文 |
5. 标准流程与主要期限
图解要点:在两个判断点(满足最低要求/是否为普通专利)处分流,普通专利轨道按公开→第三方意见→实质审查的流程推进,而简易专利轨道则将形式审查、公开、实质审查压缩,自受理日起约6个月内作出决定。两条轨道在注册时汇合,注册后需对年费及第20A条规定的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双重案件管理。
6. 公开・第三方意见・实质审查请求
第三方意见制度(相当于印尼的异议制度)
与日本那样的独立专利异议制度不同,印尼的核心制度是公开期间的第三方意见制度。一般专利的公开期为6个月,简易专利为14天,在此期间第三方可提交意见或相当于异议的主张。DGIP将利用这些作为实质审查的补充判断依据。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出反驳。
早期实质审查(PSA)与CS&E试点
加速授权的选项
- PSA(早期实质审查):在申请受理后、公开前提出申请。若无第三方意见,则在公开后12个月内作出决定;若有第三方意见,则在30个月内作出决定
- CS&E试点(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截至2027年1月1日免收附加费。前提是权利要求上限为20项,且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项
- 在东南亚横向拓展战略中,将新加坡的先行授权引入印尼的流程更为现实
7. 费用概算(PP 45/2024)
现行费用依据为PP No. 45/2024(2024年12月17日施行),该法令取代了之前的PP No. 28/2019。此外,关于该法令附表中的具体费用,请务必在申请时通过DGIP电子申请界面确认最新版本。
| 费用项目 | 依据 | 实务备注 |
|---|---|---|
| 申请费 | PP 45/2024 | 普通专利/简易专利有所不同 |
| 超过10项权利要求时的追加费 | 2024年修订法 §24(2a) | 权利要求数量的规划直接影响成本 |
| 一般专利实质审查请求费 | 《专利法》第51条 | 需管理未缴费导致的失效风险 |
| 简易专利实质审查请求费 | 2021年修订规则 | 以申请时同时请求为前提进行预算编制 |
| 年费 | 《专利法》第126条、第128条 | 以申请日为基准。后期费用较高 |
| 宽限期加算金 | 《专利法》第126条第4款 | 未缴年费金额的100%加算 |
| 年费减免 | DGIP官网 | 可在教育机构或政府研究机构申请适用10%或Rp0 |
8. 专利审判委员会与商业法院
专利复审委员会(Komisi Banding Paten)
行政阶段的不服申诉机构。负责处理驳回决定不服申诉、注册后修改不服申诉以及授予决定不服申诉。由奇数名委员(至少3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应包括未参与该案件实质审查的审查员。
| 事项 | 期限 |
|---|---|
| 对驳回决定提出异议 | 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
| 委员会开始审查 | 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 |
| 针对授予决定的审判 | 外国居民必须聘请当地代理人(2024年修订中明确规定) |
商业法院(Pengadilan Niaga)
专利纠纷的司法论坛。不属于普通法院,而是商业法院的专属管辖。全国设有5个分院(雅加达/棉兰/三宝垄/泗水/望加锡)。若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则由中央雅加达商业法院审理。
商业法院的超短期日程
- 自提起诉讼起14日内确定开庭日期
- 60天内开始审理
- 180天内作出一审判决
- 对判决不得提起上诉,仅可直接提出上诉(kasasi)
- 提出上诉申请14天/提交理由书14天/最高法院作出裁决180天内
与日本的专利诉讼相比,时间管理极为严格。必须在提起诉讼前完成证据和鉴定的准备工作。
9. 侵权诉讼、禁令及损害赔偿
救济
可在商业法院请求的救济
- 禁令(临时处分/永久禁令):在诺基亚案等案件中,其迅速性备受关注
- 损害赔偿:Firstwave案中获判10亿印尼盾
- 侵权产品的销毁与没收
- 在方法专利中,若产品属于新产品,举证责任将倒置
- 为保护秘密工艺,亦可下令进行不公开审理
刑事途径与海关措施
刑事诉讼是最后手段:DGIP的官方教材明确指出,在针对专利/简易专利侵权进行刑事追究前,应先进行当事人间的调解。从实务角度来看,设计“警告函→民事禁令及证据收集→必要时提起刑事诉讼”的顺序更为稳妥。海关的记录制度主要针对商标和著作权,将专利排除在外是合理的。专利侵权应主要通过商业法院途径解决。
10. 维护管理与实施情况报告(第20A条)
年费管理
许可审查后,部长将发出通知,并在2个月内颁发专利证书。首次年费应在证书颁发后6个月内缴纳,包含从申请年至注册年的年费以及次年1年的年费(需注意避免按日本实务习惯产生疏漏)。此后每年应在与申请日相同日期的1个月前缴纳。逾期缴纳将给予6个月宽限期并加收100%滞纳金。若仍未缴纳,专利将被注销,除非获得商务法院判决,否则无法恢复。
实施情况报告义务(第20A条・2024年新增)
外国企业容易忽略的新合规要求:2024年修订新增的第20A条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司法部长提交在印度尼西亚实施专利的声明。需将年费档案与实施情况报告档案分开管理。必须建立法律部门能够掌握制造、进口、许可、销售开始时间及实施地点等内部信息的机制。
11. 主要判例(Garuda/Nokia/Firstwave)
印度尼西亚每年仅受理约1起专利侵权诉讼,虽然案件数量较少,但判例的争议焦点往往呈现“胜负在技术论之前即由诉讼结构决定”的趋势。诉讼策略设计的重要性甚至高于日本。
| 案件 | 争议焦点 | 实务意义 |
|---|---|---|
| PT Garuda 诉 Bagus Tanuwidjaja 最高法院 09/K/N/HaKI/2007 |
因在线支付系统专利的新颖性及商业方法性质问题被撤销 | 在FinTech及电商案件中,能否将商业模式转化为技术发明是核心问题 |
| Lintas Promosi诉Karta Indonesia 案 最高法院 802 K/Pdt.Sus-HKI/2019 |
简易专利无效诉讼中未加入共同发明人→驳回起诉 | 在提起无效诉讼前必须明确共同发明人及共同权利人 |
| Indra Mustakim诉Sukianto案 最高法院 167 K/Pdt.Sus-HKI/2017 |
因未将DGIP列为当事人,无效诉讼引发争议 | 若要求更正注册簿,务必审慎考量DGIP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 Nokia诉Oppo/Realme 进口商案 最高法院 1849 K/Pdt.Sus-HKI/2022 |
因SEP侵权未将中国实际制造商列为被告→诉讼被驳回 | 针对进口侵权,需绘制制造商、被许可方、进口商及销售商的整体关系图后提起诉讼 |
| Firstwave诉Panca Karsa/Sawit Kaltim 案 最高法院 1130 K/Pdt.Sus-HKI/2021 |
认定棕榈油杀菌装置的液压系统侵犯专利。判赔10亿印尼盾+永久禁令 | 技术案件中,鉴定人、合同及技术规格书决定胜负。“仅靠产品分析”远远不够 |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
申请前(Pre-filing)
- 普通专利 vs 简易专利的路线选择(若重视速度则选简易专利)
- 在权利要求设计中避开“商业方法本身”,突出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
- 确认是否曾进行过学术会议发表或参加过展会,以判断是否适用12个月宽限期
- 预先确认是否符合GRTK标准、是否需要微生物寄存及ST.26附表(2026年规则)
- 若进行新加坡并行申请,需满足CS&E试点计划的权利要求数量限制(20/3)
申请中(审查阶段)
- 若为外语说明书,需在30天内确定印尼语译文的制作流程
- 普通专利需在受理日起36个月内请求实质审查(避免被视为撤回)
- 简易专利需与当地代理人建立公开后14天的监控机制
- 针对第三方意见的30天反驳准备
注册后(维护/执行)
- 首次年费(自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与每年年底的实施情况报告(第20A条)需分别管理
- 在侵权诉讼前制作共同发明人、DGIP及外国制造商的当事人关系图(遗漏可能导致诉讼被驳回)
- 技术类案件需在提起诉讼前确保专家证人、合同及技术规格书
- 商业法院仅限180天内作出判决且仅接受kasasi(上诉)。需在提起诉讼前确定证据策略
总结
随着2024年修订法和2026年新规的实施,印度尼西亚专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运作加速,合规要求也日益严格。日本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强化发明的技术表述、尽早把握简易专利的运用空间、将翻译、审查请求、年费及实施报告分别建档管理,以及在发生纠纷时确保不遗漏任何必要当事人。敬请一并查阅PCT国际专利申请及专利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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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参考资料
▼ 主要法律法规
- 2016年第13号专利法(2016年专利法)
- 2024年第65号法律(2024年修订专利法)
- 2026年第6号司法部令(2026年专利申请实施细则)
- 2024年第45号政府条例(2024年12月17日生效的费用条例)
- 2018年第39号司法部令(强制实施许可规则)
▼ 官方机构信息来源
- DGIP(知识产权总局):dgip.go.id
- WIPO Lex(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法规数据库):wipo.int/wipolex
- WIPO PCT申请人指南(印度尼西亚):wipo.int/pct
- 东盟知识产权门户:aseanip.org
- IPOS-DGIP CS&E Pilot 官方指南(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审查合作)
▼ 主要判例
- PT Garuda Indonesia 诉 Bagus Tanuwidjaja(最高法院 09/K/N/HaKI/2007)
- Lintas Promosi Global 诉 Karta Indonesia Global(最高法院 802 K/Pdt.Sus-HKI/2019)
- Indra Mustakim 诉 Sukianto(最高法院 167 K/Pdt.Sus-HKI/2017)
- 诺基亚技术公司诉OPPO/Realme案(最高法院 1849 K/Pdt.Sus-HKI/2022)
- Firstwave Technology 诉 Panca Karsa/Sawit Kaltim(最高法院 1130 K/Pdt.Sus-HKI/2021)
▼ 国际协定
- 《巴黎公约》(印度尼西亚于1950年加入)
- PCT(专利合作条约)
- TRIPS协定(1995年加入世贸组织)
- RCEP(2022年生效)
- IJEPA(日印尼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08年生效)
※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5月的上述一手资料及官方信息编写,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关于Permenkum 6/2026原文、PP 45/2024附表中的具体费用、PCT国内进入期限、自愿许可登记格式等最新信息,建议通过DGIP官方门户网站或向专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