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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与著作权
上次我讲过依靠版权来保护产品设计是一种紧急疏散的做法,并不可取。 So what exactly is the problem?
请注意,内容有点复杂,以澄清情况。如果你只想知道结论,请看文末的总结。
为了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作品必须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法律规定作品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条件如下。
作为此类物品如何归入受版权保护作品类别的示例,有一篇文章指出,“绘画、版画、雕塑和其他艺术作品(该法案第 10 条第 1 款第 4 项)”,还有一篇文章指出,“艺术品包括艺术工艺品” (同法第 2 条第 2 款)。''
我之前谈到过批量生产的产品设计在版权法下如何被视为实用艺术。因此,认为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有关于实用艺术的规定也是很正常的,但无论我在文章的哪个地方都找不到关于实用艺术的措辞。
《伯尔尼公约》作为版权相关的基础条约,明确规定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实用艺术作品,但适用范围留给各成员国。尽管如此,《版权法》并未提供实用艺术的定义。由于这种情况,实用艺术的版权财产成为争议的根源。
既然它被称为应用“艺术”,很容易就认为它属于艺术品的范畴。如果作品只是一件作品,而且明显是为了观赏而制作的,那就没有什么讨论的余地了。首先,对于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艺美术品,立法者似乎希望将其限制为一次性作品。
然而,事实上,即使是量产的物品也往往被认为是艺术品,事实上,自1971年博多红蜻蜓事件以来,已经有很多即使是量产的物品也被认为是版权作品的例子。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则上产品设计=实用艺术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我会根据变化解释在实践中是如何确定的。
与纯艺术的关系
长期以来,对于实用艺术是否是作品的判断,主要集中在它是否具有美术的特征以及是否可以与纯艺术等同。
请把纯艺术想象成乍一看可以被识别为绘画、雕塑等的东西。换句话说,是从产品设计是否具有与雕塑同等的“高艺术性”,以及产品是否是为了审美目的而创作的角度来进行判断的。全世界的产品设计都具有雕塑的艺术性吗?如果你问我这个问题,我不禁会想,这并不是那么遥远。
TRIP TRAP 案件判决带来了什么
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一个突破性的先例。这就是TRIP TRAP案件的判决。该判断指出,无论纯艺术与实用艺术的关系如何,都应该像一般作品一样,以创作者的个性是否单独表达为判断依据(当然,作品是否属于艺术作品的范畴也要判断)。
这是一种根据有无创意来统一判断作品是否为作品的方法,不区分是纯艺术还是应用艺术,即是否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创意)水平。
TRIP TRAP判断后的趋势
这并不是说在TRIP TRAP案件之后,其他实用艺术案件都是基于无区别理论来判决的。
然而,在 TRIP TRAP 案之后,并没有更多的决定明确要求将其与纯艺术等同起来。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最新判决
2021年12月8日章鱼幻灯片案例判断,
已确定。
继续TRIP TRAP案件判决后,与纯艺术同等水平的高艺术性和创造力是毋庸置疑的。已经确定,在实用艺术中,属于工艺美术的作品受到保护没有任何问题,即使是工艺美术以外的作品,如果满足各种要求,也可以作为艺术品受到保护。

法院认定模仿章鱼头部的部分是实现幻灯片实用目的的必要结构,并否认版权财产,称顶盖部分的形状简单,是章鱼头部的常见形状。
(除了判断是否为艺术品外,还判断是否为建筑作品,原告因不属于建筑作品而被驳回版权,败诉。)
摘要
综上所述,产品设计作为一门应用艺术,版权属性虽然有承认的空间,但可以说是有限的。
由于忽略了与实现实用目的所必需的功能相关的配置,因此产品或材料的功效和功能所必需的表达,即技术和机械的创意表达,几乎从未受到版权保护。一般来说,产品设计之美往往来自于其功能之美。
功能美,即因执行功能而产生的外观美,不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因为它是与实现实用目的所必需的功能相关的配置。这种外观是技术思想的表达,由于没有审美元素,所以可以解释为无法审美地欣赏。
换句话说,如果表达技术思想的东西既实用又恰好美观,那么它就不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此外,技术/机械表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预计如果您具体化该表达,它将具有大致相似的外观。那样的话,所展现出来的个性就受到了限制,是否能称为具有审美特征、可被审美的对象的创意表达就值得怀疑了(仅仅因为底座的规则排列是美丽的几何图案,并不意味着它就具有可被欣赏的审美特征)
此外,世界上常见的创意表达也不受保护(章鱼幻灯片事件也考虑到有相当多的带有章鱼图案的幻灯片)。
那么,如何评判具有审美特征的创意表达呢?作为本次判决可以参考的案例,我们来看看地方法院的判决《BAOBAO案》。
ISSEI MIYAKE的BAOBAO的形状非常有特色(https://www.baobaoisseymiyake.com *网站上列出的包是当前型号)。
然而,即使有如此独特的装饰(造型),判断认为,由三角形片组成的包的外观根据行李的不同而产生三维变形,是与其作为承载物品的包的实际用途相对应的配置,因此可以说,判断审美客观性的标准是相当严格的。严格。事实上,“美”是一个很难客观看待的标准,这让情况变得困难。
我希望您明白,依靠版权法来保护产品设计是一座非常危险的桥梁。
引入事件:
- 博多娃娃红蜻蜓事件
- TRIP TRAP 案 2014 年(新)第 10063 号针对版权侵权活动请求禁令的上诉案
- 2015 年第 27220 号儿童筷子案(华盛顿州)2015 年禁令请求案,著作权侵权法等
- 章鱼滑梯事件令和3(新)第10044号版权侵权上诉案(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 宝宝案2017(华)第31572号不正当竞争行为禁令请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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