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观设计制度概述(2025年最新信息)
外观设计的定义与保护对象
在中国,外观设计(设计)没有独立的法律,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一样由"专利法(中国专利法)"进行规定。专利法第2条第4项所定义的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涉及产品"整体"或"局部"的新设计,通过视觉产生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根据该定义,自2021年法律修订起,局部外观设计(产品某一部分的设计)也被纳入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是具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可大量生产的工业产品,着眼于其外观(立体形状、平面图案、色彩组合等)。例如家电、家具、服装、包装容器等是典型的保护对象,建筑物的外观等通常不被视为"产品"。此外,在中国,图形用户界面(GUI)也可以作为显示在显示设备屏幕上的图案、以纳入产品的形式获得外观设计保护(2014年审查指南修订解禁了包含GUI的外观设计)。但GUI单体(不依附于产品的抽象画面设计)仍不在保护范围内,必须作为"产品的一部分"显示的内容进行申请。
不受保护的对象也已明确。专利法第25条第6款规定,"印刷品上描绘的图案或色彩(或其组合),主要起标识(标志)功能的"不授予外观设计权。例如商品标签、logo、包装纸设计等纯粹作为识别标志使用的二维图案不能作为外观设计注册(但壁纸和织物图案除外)。该规定表明,商标和徽章本身应由商标制度而非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保护。此外,虽然法律上未明确规定,但纯粹功能性形状且缺乏美感的因不能"通过视觉产生美感"而被认为不符合外观设计资格。违反公序良俗的设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或著作物的设计等,也可能因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社会伦理而不被认可。
注册要件(新颖性、独创性等)
在中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需要满足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要件。主要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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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绝对新颖性):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必须"不属于现有设计(既有外观设计)"。这里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因此,在世界任何地方在申请前已公开、公知的相同或类似设计均丧失新颖性。此外,即使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先将相同外观设计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申请,即使该在先申请在自己申请日之后才公开,自己的申请也将被判定为缺乏新颖性。在这一点上,没有像日本那样的例外(同一申请人可允许后申请的措施),在中国无论是谁,先申请者优先。即严格适用先申请原则,对于相同外观设计的后申请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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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创作非显而易见性、明显区别):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单个外观设计或多个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要求具有"明显区别"。通俗地说,如果与现有外观设计极为相似仅有微小差异则不能注册,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作特征并能明确区分。类似于日本外观设计法中的"创作非显而易见性"概念,中国以"具有明显区别"来表述,虽然门槛不算高,但不允许死板复制或极为常见的外观设计的简单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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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不冲突: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不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是要件之一。例如,直接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著作权作品(角色等)的设计,即使具有新颖性,因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实际审查中,不仅在先专利和外观设计,在先注册商标或知名艺术作品设计的挪用也可能成为无效理由。
除上述主要要件外,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利用(能够作为产品批量生产)是定义上的要求。专利法第23条的注释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其中包括口头公知,因此在互联网或展览会上公开的自不必说,作为产品上市销售、展示或刊载在目录中的设计均属于现有设计。新颖性丧失的例外(宽限期)也存在,例如在政府主办或认定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第三方不正当泄露公开等情况下,自公开日起6个月内申请即视为未丧失新颖性。这是源自巴黎公约的例外规定,与日本外观设计法的宗旨基本相同。不过在中国,在学术会议上发表设计的情况很少,实务上申请前不公开是铁律。
总结要件,"在世界范围内是新的、与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不与他人权利冲突的具有美感的产品设计"即为注册的前提条件。看似复杂,但如后述,实际审查中实质性审查是有限的,只要一看便有现有设计中不存在的特征基本都能通过。但在权利行使阶段可能会被争议,因此申请人自行调查和研究类似设计的有无是可取的。
申请程序的流程(必要文件、图纸要件、优先权主张、申请语言等)
从申请到注册的基本流程如下(参见图示)。
中国外观设计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经CNIPA形式审查后注册公告、权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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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备:首先确定要保护的产品和设计,准备必要的图纸和照片。语言为中文,日本企业直接申请时需要进行中文翻译或与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师)协调。此外,中国的外观设计也按洛迦诺分类进行分类,因此需确认相应的分类(产品用途类别),并确定适当的通用产品名称。局部外观设计则需要将该部分与产品整体的名称组合的名称(例如:"杯子(产品整体)的把手(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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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文件的提交:中国外观设计申请需要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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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记载申请人、设计名称、设计人姓名等的文件。请求书的"外观设计名称"栏记载产品名称(局部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为产品整体+局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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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或照片:清楚表示所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图像资料。用六面图(六个方向的正投影图)或立体图等完整展示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等。也可提交照片,但需准备无背景的清晰照片,所有图像中产品形状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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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Brief Explanation):补充说明外观设计内容的文件,申请时为必须提交。简要说明中需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名称、(2)产品用途、(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创作特征)、(4)最能体现特征的图片(代表图)。这些如后述将影响权利解释,是重要事项,需准确且谨慎地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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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境外人员时,需要委托中国代理人的委托书(电子申请时某些情况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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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文件:主张优先权时,提交首次申请文件的副本(优先权证明文件)。需在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
关于图纸/照片,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允许用虚线(点线)表示非主张部分。申请局部外观设计时,需附上产品整体的图纸,用虚线和实线等明示保护范围(局部)。例如汽车尾灯的局部外观设计,则用实线+虚线展示汽车整体图,用实线描绘局部(尾灯)。此外,需在整体图中明确展示局部的位置关系和大小。通过图示以外方式特定局部的情况(例如颜色差异等),在简要说明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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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将全套请求文件向CNIPA提交后(通常采用在线申请),申请日即确定。中国实行先申请原则,该申请日非常重要。从申请起约1至2个月经形式审查后会收到受理通知书(附申请号)。如文件有不足之处会收到补正指令,需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申请语言为中文,英语或日语不被受理。图纸上的注记等也全部需要删除或转换为中文。请求书的填写也有规定,例如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和用途须与请求书名称栏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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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主张: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自首次外观设计申请起6个月内可主张巴黎优先权。例如在日本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后6个月内向中国申请,即作为优先权而非新颖性丧失的例外处理。主张优先权需在申请时以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先申请的公证副本。此外,2021年修订引入了中国国内的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这是"自中国在先外观设计申请起6个月内",就"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再次向中国申请时,可以在先申请为基础主张优先权的制度。在对先提出的外观设计进行少许修改后重新申请时很有用,但前提是放弃在先申请(不进行权利化)。通过国内优先权,例如可以先进行简易申请确保早期权利,之后以整理好细节的正式申请主张优先权等策略也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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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注册:申请被受理后,由CNIPA进行形式审查(初步审查)。如无驳回理由,不经实质审查即可直接获准注册,缴纳注册费后进行注册公告、外观设计权生效。形式审查将在下一节详述。顺利进行的话从申请到注册约3至6个月。没有像日本那样的外观设计公报早期公开制度,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不会被公开,在注册的同时首次进行公告公开。缴纳注册费后颁发外观设计证书(注册证),权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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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和分案:申请后、注册前可以进行自愿补正。中国允许外观设计申请人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自主对图纸和简要说明进行补正。此外,如形式审查中被指出例如"该申请包含多个不类似的设计"等单一性违反,可通过分案申请分别重新申请(分案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原申请日)。如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中国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原则上限一个外观设计,但作为例外"属于同一产品的2个以上类似外观设计"或"属于成套产品的2个以上外观设计"可合并为一件申请。类似外观设计是指针对同一产品、设计理念相通、形状或图案等近似的变体外观设计群。成套产品是指习惯上一起使用和销售的多件物品(例如茶具的杯子和茶壶等),具有设计统一性的情况。类似外观设计和成套外观设计最多可合并10个进行申请(实务中,图纸10面被视为一件申请的上限)。超过标准或包含无关外观设计的情况下,审查中会被要求分案。分案申请可维持原申请日,但会被赋予新的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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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语言与翻译:再次强调,提交文件必须全部以中文撰写。日语或英语不被受理。优先权文件也可能被要求提交中文译文。请求书各栏也以中文填写,例如申请人姓名和地址需中文表记(原则上不可使用字母,除部分例外需使用汉字表记或音译)。图纸中如有文字需删除或替换为中文。这些翻译和表记错误可能成为驳回理由,中国申请时需请当地代理人审核等谨慎对应。
以上是中国外观设计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快的情况下申请后数月即可获得注册证,但相应地对申请文件的不备要求严格。特别是图纸/照片与简要说明的一致性和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示方法等,需注意满足形式要件。适当准备后,可以像日本外观设计申请一样顺利获得权利化。
审查制度(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有无、审查期间等)
中国的外观设计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中心,基本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40条规定"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形式审查)无驳回理由的即予注册",不课以像发明专利那样的实质性审查。这意味着不像日本那样由审查员在全世界范围内调查在先外观设计来判断新颖性和创作性。因此快速注册是其特征,但反过来说是接近无审查注册制度的运营。
形式审查(初步审查)检查的事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3款等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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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的确认:审查提交文件是否满足规定要件,包括请求书的记载事项、图纸的一致性、简要说明的有无及记载格式等。例如,外观设计名称是否适当、简要说明中是否记载了必要事项(用途和要点等)、图纸是否有不足(缺失视图或矛盾)等。如有不足则发出补正指令,无法更正的则驳回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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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不予注册事由:审查是否属于前述专利法第25条各款的情况。具体审查所申请的设计是否属于"主要起标识功能的印刷品图案"、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违法等。如属于则当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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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显缺乏新颖性和独创性:审查员通常不进行检索,但在自己所知的范围内与已知外观设计比较,如判定明显相同或容易混淆则予以驳回。例如,仅将众所周知的形状直接提出而无任何明确特征的情况,或与最近公开的他人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的情况等,如被审查员发现则可能成为驳回理由。但审查员不会逐个进行在先外观设计调查,仅针对显著的情况。不进行像日本那样彻底的实质审查,因此即使存在些许类似的也可能被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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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性要件的确认:一件申请包含多个外观设计时,审查是否属于前述的类似外观设计或成套外观设计的范围。不满足要件的(例如将完全无关的产品外观设计混载于一件中),会收到要求分案的通知。
综合以上,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文件格式和明显瑕疵,对于新颖性和创作性除"明显缺乏"外不深入追究是实际情况。因此从申请到注册的期间大约3至6个月,非常短。审查无问题的话,根据专利法第40条注册决定→缴纳注册费→注册公告,公告日即权利生效。没有像日本外观设计公报那样从申请起一定期间后公开的制度,公告(权利化)的同时首次公开内容这一点需要注意。
此外,中国不存在从申请公开到注册期间的异议申请制度(公报异议)。由于公开与注册同时进行,第三方没有在权利成立前提出异议的机会。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后述的无效宣告请求制度,有缺陷的注册外观设计可在事后被请求撤销。
被驳回时的救济:形式审查中被通知驳回理由时,申请人可通过提交意见书或补正进行答复。即便如此仍被驳回决定的,可请求驳回复审。由CNIPA内的专利复审无效审判部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经书面审理或口头审理后决定是否维持或推翻驳回。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受司法审查。不过,外观设计在实质方面争议的点有限,驳回决定的情况本身就很少。
审查相关的特有制度:中国没有审查请求制度(申请即自动开始审查),也没有特别的提前审查制度。但作为独特的制度有"延迟审查请求(审查的暂时延期)"。这是在申请的同时请求,故意推迟外观设计审查和注册的制度。2019年引入时最初为从1年、2年、3年中选择延迟期间的形式,2023年修订审查指南后更加灵活,可按月指定最长36个月,中途也可撤回延迟请求重新启动审查。使用该制度,例如可以配合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来调整外观设计权的公开和生效。由于中国外观设计注册后内容即被公开,对于尚未上市的设计不希望提前公开的情况下,最长可将公知化推迟近3年。实务中推荐"先指定较长(36个月)的延迟,申请后根据情况撤回以提前发行"的使用方式。
如上所述,中国的外观设计审查迅速且简易是其特征。由于审查员不进行实质判断,权利获取容易,但同时也意味着存在未经精查的权利。这一点在后述的权利行使阶段变得重要。申请人方面应注意:"新颖性要自行确认"、"严格满足图纸等形式要件"、"要战略性地控制公开时期应利用延迟制度"。
注册后的权利内容与效力(权利期间、续展、权利行使)
注册公告后,外观设计权即产生。外观设计权自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与发明专利的设定注册日同义)。权利人被授予专有权,可以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实施。以下依次说明权利的内容、期间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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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和年费:中国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间为自申请日起15年。这是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修订从此前的10年延长的。因此2021年6月以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可获得15年保护(之前的申请按旧法为10年)。期间从申请日起算,在申请日对应日的前一日届满。中国没有外观设计权的续展制度(延长制度),最长15年后权利消灭。但需要缴纳年费(年度维持费),每年必须缴纳维持权利的年费。第一年包含在注册费中,但第二年起如不在期限前缴纳年费权利将中途消灭。因年费未缴导致的权利消灭也会进行公告。与日本不同,虽有年费宽限期但没有延长注册制度,超过最长期间后必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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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范围与内容:中国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由注册时公开的图纸或照片所示的该产品外观设计确定。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参考,但不能将图纸等中未体现的要素纳入权利范围。因此图纸就是一切这一点与日本相同。权利范围被解释为也包括与注册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法律上虽无"相同外观设计"的措辞,但通常以消费者视觉判断"两外观设计无差异"的程度相似即判定侵权)。外观设计权是与物品相关的权利,作为申请时特定产品的设计受到保护。因此,在完全不同用途和领域的产品上施加相同设计的情况下,是否直接构成侵权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在同种或类似产品上使用时成为问题,但中国没有像日本那样"类似范围"的详细规定,判断委托给法院。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外观设计权产生后,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目的实施该外观设计(或属于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具体的禁止行为包括利用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要约)、"销售"、"进口"。未经授权进行上述行为即构成外观设计权侵权。日本法中还列举了"使用"行为,但中国以销售行为等为中心,个人使用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侵权(营业上的使用被理解为包含在制造和销售中)。简而言之,不得擅自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以谋取利益。这包括在中国境外制造仿制品进口到中国销售的行为,反过来在中国制造出口到海外的行为如有中国外观设计权也可禁止。后者情况下,中国外观设计权人可向海关申请扣押出口产品(后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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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的实施和利用:权利人自行实施注册外观设计(制造销售等)当然自由。此外也可向第三方授予许可(实施许可),通常缔结实施许可合同进行许可。中国对专利(包括外观设计)的实施许可和转让要求书面合同和向专利局的登记,以登记作为对第三方对抗要件。因此缔结许可合同后向CNIPA进行许可登记是可取的。外观设计权的转让(权利转移)也可以进行,此时也需要向CNIPA申报。近年来,中国也在引入外观设计的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公开许可条件,向希望者进行许可的机制)。如外观设计权人愿意,也可以通过公示自己的外观设计开放许可来获得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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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与评价报告:如前所述,中国的外观设计未经实质审查即注册,其有效性(新颖性等是否满足)并未得到保证。因此中国在2008年法律修订中引入了"外观设计权评价报告"制度。该制度是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CNIPA对该注册外观设计进行在先外观设计调查,发行评价新颖性和创作性等有无的报告书。在进行权利行使(诉讼或行政查处)时,建议事先取得该评价报告书。实际上在审判和行政执法现场"外观设计权人应提交评价报告书",对方也可并行请求无效宣告同时调取该报告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评价报告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例如被评价为"该外观设计存在公开例且缺乏新颖性"时,法院也会重视。反之,如有"判断为有效"的报告则成为权利行使的背书。如此评价报告是中国外观设计特有的制度,实用新型也有(两者都是无审查注册的)。权利人没有把握时,建议在行使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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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权的行使范围:权利人不仅可以独占地将该设计产品化,还可以要求他人对仿制品的禁令和损害赔偿。详细的侵权应对在后述"外观设计侵权应对"章节说明,这里需掌握的要点是中国外观设计权的侵权判断以"整体视觉评价"进行。与日本一样,外观设计中"相同或类似"的范围不是严格的尺寸比较,而是从消费者角度判断两设计是否近似。权利范围是注册图纸所示的设计本身,但简要说明的记载也作为解释辅助被考量。例如简要说明中写明"设计要点在于〇〇的形状",法院会重视该部分进行比较。反之未写明的特征可能不包含在权利范围内。因此简要说明的写法会使权利范围变窄或变宽,需要注意。
以上是外观设计权内容和效力的概述。有了15年这一充足的期间保护,在中国也可以实现设计的长期独占。此外,由于无审查注册,"先提交再说"的策略也容易采取。但其有效性始终可能在事后被推翻,因此取得权利后也要关注市场上的竞争设计和在先外观设计信息,必要时做好应对无效风险的准备。
无效宣告请求制度
如前所述,中国的外观设计在注册时首次公开,因此不存在像日本那样的注册前异议申请制度。第三方如对该外观设计注册有不服或疑义,需要采取注册后请求无效化的程序。该无效化程序通常称为"无效宣告请求",相当于日本的无效审判。
无效宣告请求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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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与期间:任何人(不问法人或个人)在外观设计权存续期间内随时可以该外观设计权不符合法律要件为由请求宣告无效。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权(包括外观设计权)授予后,认为该授权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因此与申请日或注册日的经过期间无关均可请求,没有时效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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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无效宣告的审理由CNIPA内部的专利复审和无效审判部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由3名以上审查员组成合议体,基于请求人和权利人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维持权利或全部无效(某些情况下部分无效)的决定。外观设计的情况下权利要求通常只有一个,因此一般是全件无效或维持的判断。部分无效,例如一件申请包含多个类似外观设计时仅对特定图进行无效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制度上并不明确(实务中,无效审理过程中权利人自行放弃某类似外观设计从而部分保留的应对也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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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理由:无效请求的理由涵盖注册要件违反和属于不予注册事由等多方面。具体包括"该外观设计违反专利法第23条缺乏新颖性和创作性"、"属于第25条规定(标识性图案等)"、"不符合第2条的定义(例如不是产品)"、"违反先申请原则(自己之前已有相同外观设计被申请和公开)"等是典型的。此外,图纸有矛盾导致外观设计不明确时,也可依据实施细则成为无效理由。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专利法第23条第3款)也可作为无效理由主张。例如注册外观设计与他人注册商标酷似时,以"与他人合法权利冲突"获准无效的判例也有。请求人需提交证明无效理由的证据(文献、产品照片、在先注册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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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请求被受理后通知权利人,给予在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意见书)的机会。之后根据需要进行口头审理(听证),合议体审理后作出"无效(全部/部分)宣告"或"维持权利"的决定。审理期间因案件而异,大约6个月至1年。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不允许权利人进行补正(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缩减权利要求等,但外观设计没有事后修改图纸的制度,不允许为推翻无效理由而进行补正)。因此一旦被判定有缺陷即判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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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及其效果: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请求人或权利人),可在30日内(现行法规定为3个月内,但实务中也有30日的资料需确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不服诉讼。法院进行事实审理,审查审查决定的妥当性。最终法院维持审查决定则权利无效,撤销则权利恢复有效。如外观设计权最终确定被宣告无效,该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溯及无效)。已支付的损害赔偿或许可费可能产生返还义务,但已履行的确定判决等存在部分例外。
如此,对中国外观设计权第三方提出异议的途径仅有无效宣告请求。不存在异议申请(Opposition)。因此,如重要竞争对手的外观设计获得注册,则以无效审判为手段进行打击成为主要的对抗策略。无效审判的门槛需要一定的证据收集,但特别是未经审查就注册的外观设计中存在在先外观设计的情况并不少见,如能提出有力的在先设计则成功无效化的机会很高。实际上在中国注册后对对方权利进行无效并不罕见,特别是跨国企业间的纠纷中,外观设计权人在被起诉前自行请求无效审判确认权利有效性(牵制)的情况也有。自己行使权利时也需要在对方可能提起无效审判的前提下制定策略。
总结来说,中国外观设计制度是"注册后由第三方进行审查"的机制。无效审判是权利发生后的重要清理手段,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应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可疑外观设计权,必要时迅速采取无效程序。另一方面,对于自身权利存在无效风险时,在诉讼前取得评价报告书确认有效性,或鉴于无法补正权利要求(图纸),对相关改良设计另行申请等准备也是可考虑的。
外观设计侵权的应对(民事、行政、刑事应对)
在中国制造或销售了侵犯他人外观设计权的产品时,或自己的外观设计权被侵犯时,有哪些法律应对措施?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的应对途径大致分为"民事途径(诉讼)"、"行政途径(行政查处)"、"刑事途径(警方查处)"三种。以下针对外观设计侵权的情况分别概述。
民事诉讼(审判)救济
对外观设计权侵权最确实的救济手段是民事诉讼(侵权禁令和赔偿请求诉讼)。权利人(原告)以侵权人(被告)为对象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在中国,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专业性,中级人民法院被规定为第一审管辖,主要城市还设有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例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设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其他省份的中级法院也设有知识产权合议庭进行专业处理。
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可请求的主要救济包括"禁令(禁止令)"、"损害赔偿"、"侵权产品的销毁等"。禁令是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等侵权行为的法院命令,通过判决或临时措施(后述)实现。损害赔偿是要求侵权人以金钱赔偿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害(或侵权人的不当利益)。中国新专利法在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举证责任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
首先,对恶意严重侵权引入了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这是故意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可将赔偿额增至认定损害额的1至5倍的制度。在外观设计权侵权中,例如权利人发出警告后仍无视继续大量销售的情况下,可能被课以惩罚性赔偿。但5倍赔偿仅限于相当恶劣的案件。
其次,为损害额举证困难的情况提高了法定损害赔偿额的上限。此前为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10万人民币),新法提高到500万元。实务中,中国专利和外观设计诉讼中准确举证销售额或利润较为困难,法院往往以法定额度进行综合判断。上限的提高使得更高额的赔偿判决变得容易。
此外还推进了举证责任的缓和。具体而言,当权利人计算损害额所需的资料(例如被告的销售账簿等)偏在于被告方时,法院可以命令被告提交账簿,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或提交虚假账簿时,可采用权利人主张的金额推定损害额。该规定防止了侵权人隐瞒销售额企图减额的情况。
民事诉讼通常采用一审和二审的两审制。不服中级法院判决可向高级法院(高等法院)上诉。审判期间一审约1年,上诉审也约半年至1年,但因复杂程度而异。费用方面虽比美国等便宜,但需要律师费和证据收集费。大型律所估算,仅一审就可能需要15万至30万美元(约100万至200万人民币)。但胜诉后可获得相应赔偿,停止侵权的法律约束力也很强,因此对严重侵权民事诉讼最为有效。
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可根据需要申请诉前禁令(临时措施)或诉前证据保全。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中规定,如权利人证明紧急情况,法院可发出临时禁令(例如在即将展出时命令禁止参展等),如有证据被销毁之虞则进行证据保全(扣押证据品等)。但这些门槛较高,还需要提供担保金(申请禁令需缴纳数十万至百万人民币的保证金)。实务中用于对方为海外企业有逃跑之虞时的存款扣押等。
最后,作为外观设计权侵权诉讼的特殊事项,有前述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书。与实用新型一样,外观设计权人通常在起诉时或起诉后早期提交CNIPA出具的评价报告书。有时法院也会要求提交。如评价报告书得出"无在先外观设计(有效)"的结果,法官心证也会更好,反之如结果为"存在类似在先外观设计"则权利行使将变得困难。中国法院在被告请求无效审判期间也可中止(停止)审判,但近来新法规定"非故意拖延可继续进行",评价报告书作为有力的参考资料。
行政途径(行政机关的查处)
中国有一项独特的制度即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查处。权利人向行政执法机关(知识产权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申请,通过行政处罚制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商标方面广泛使用,但专利和外观设计方面也可利用。专利法第57条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侵权发生时,除向法院起诉外还可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行政)处理。
行政途径中,权利人向地方知识产权局(原专利管理局,现设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内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提交侵权申请书。主管部门派遣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入场检查,获取侵权产品样品和销售现场照片等。如行政判断认定侵权成立,可立即命令停止侵权行为。例如前往工厂当场命令停止制造、扣押库存品等具有强制力的措施。此外,行政机关还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课处罚款。专利法第70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同一专利侵权涉及多个地区时可统一处理,行政执法得到了扩充。
行政途径的优点首先是应对迅速。比审判程序简化,从申请到现场查处和处分可在数周至数月内完成。费用也较低,权利人可不通过律师直接申请(但因语言和程序方面通常使用代理人)。需要立即将产品从市场中排除的情况,例如仿制品在展览会上展出或在临时促销活动中销售时,行政查处可迅速发挥效果。
另一方面缺点是行政机关没有命令损害赔偿的权限。行政处分能做到的仅是禁令和罚款(向国库征收),不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权利人如要获得损害赔偿,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行政处分阶段也可能尝试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调解),行政担当官从中斡旋"交出库存以换取支付○○元"的和解也有达成的情况。但这仅是自愿和解,与具有强制力的损害赔偿不同。
对行政机关处分结果不服的,侵权方可在15日内通过行政诉讼向法院提出不服申请。权利人方面如认为处分不充分也可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行政处分的合法性。例如行政判断"不构成侵权"时,权利人可提起不服诉讼要求推翻。但更多情况下是侵权方请求撤销处分而提起诉讼。
行政途径以地方层面执法为中心。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执法力度和体制有差异。重视知识产权的沿海城市比较积极,但边远地区速度可能较慢。行政处分也有地域限制,仅在管辖区域内有效。但专利法修订使跨地区的侵权可由上级机关统一处理,对跨多省的侵权产品流通也更易应对。
作为特殊的行政应对,海关(边境管控)也值得一提。中国有向海关登记知识产权的制度,外观设计权人可将自己的外观设计向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登记。登记的外观设计权在海关检查进出口货物时成为监控对象,如仿制品被进出口则会被暂扣和查扣。特别是对出口产品中国海关也有检查权限(中国海关对进出口均可查处),因此可在边境阻止中国国内制造的仿制品流出海外市场。这不仅中国企业,日本企业如在中国注册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也可利用。海关扣押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但在能迅速进行物理阻止方面非常有用。
刑事程序(刑事处罚和查处)
对外观设计权侵权本身的刑事处罚,中国基本不存在。中国刑法中有商标伪造和商业秘密侵犯的犯罪类型,但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被定位为民事违法行为,不会因故意侵犯他人专利而立即被逮捕和起诉。因此,以日本的感觉"对恶质的外观设计抄袭者进行刑事告诉以查处"在中国并不常见。
但与专利相关的犯罪类型有几种。代表性的是"假冒专利罪"。这是擅自标注他人专利或在产品上标注虚假专利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法律上被禁止。专利法第58条规定"虚假标注他人专利的,除民事责任外,作为行政处罚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在自己产品上标注不存在的外观设计权号码并宣传"专利申请中"等行为属于处罚对象,恶劣的可作为欺诈行为依刑法裁判。但这是"没有权利却谎称有"的行为,与"有权利却未经授权实施"的外观设计侵权性质不同。
商标权侵权方面,中国刑法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规定,大规模假冒品牌商被刑事查处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例也有。但仅因外观设计权侵权而被判处实刑的案例几乎没有。公安机关(警察)介入的情况仅限于外观设计权侵权产品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或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诈骗或挪用等)时。
简而言之,中国的外观设计权侵权通过民事和行政处理,刑事仅作为辅助。权利人能做的是首先向公安机关以"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告发,但警方受理的门槛较高,原则上除商标等明确的伪造犯罪外不会介入。近年中国刑法修订中虽有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提高等,但针对的是商标和商业秘密等,与专利(外观设计)侵权没有直接关系。
补充一点,重大专利侵权案件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侵权的,因恶劣性质理论上可能以刑法的"妨碍公务"或"扰乱经济秩序"等进行处罚。但几乎没有实际报告的案例。充其量是前述的虚假标注或专利证书伪造(伪造他人专利证书在展览会上展示等)被查处的情况。
总结来说,中国外观设计权侵权原则上没有刑事处罚,企业应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禁令和赔偿,对恶质业者也可并用行政查处。不必对刑事途径抱过高期望,实在需要时考虑向公安施加影响的程度即可。但权利人应注意自身不要触犯专利法第58条的"虚假专利标注"。如在他人外观设计上标注自己的专利标记则可能反被查处。这一点日本企业在中国生产产品的标注方面也需注意。
海外申请(海牙制度的应对、从中国申请、向中国的国际申请)
对于中国企业和日本企业而言,以中国外观设计为轴进行海外拓展,或反之将海外外观设计在中国进行权利化时的手段进行整理。要点是海牙国际外观设计制度的利用与基于巴黎公约的直接申请的选择。
中国加入海牙协定与国际外观设计申请
中国于2022年加入海牙协定(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日内瓦文本1999),同年5月5日在国内生效。由此,可通过一次国际申请(海牙申请)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海牙协定下向WIPO国际事务局以英语或法语(中国加入后中文也可,但目前实务上以英法文为主)提交单一申请文件,在各指定加盟国分别进行审查和注册。
指定中国的海牙申请:日本企业等外国企业可利用海牙制度指定中国进行国际申请。海牙申请不需要在各国分别委托当地代理人,从一开始就可用英语等进行统一申请。但指定中国时需要将中国的实务要件纳入国际申请。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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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简要说明:中国在加入海牙协定时声明,"国际申请必须包含外观设计简要说明(Design Brief)"为必要条件。因此向IB提交的请求书中指定中国时,需对每项外观设计附设计要点等简要说明。内容与中国国内申请相同,包括名称、用途、要点等。国际注册公布后转送中国局,用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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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性要件:海牙申请可将多个外观设计合并申请,但指定中国时,该多个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中国的"同一产品的类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单一性要件,否则CNIPA将发出驳回通知。例如将完全不同产品的设计放在一件海牙申请中并指定中国,中国可能以统一性违反驳回其部分或全部。此时申请人需在国际阶段进行外观设计分案(分案国际注册),或采取驳回不服程序。同时指定美国和中国等情况下,各国单一性要件不同,需制定慎重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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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要件:指定中国时,提交的图纸是否符合中国形式标准也很重要。国际申请的图纸使用各国通用图纸,例如为美国绘制阴影线的图在中国也会被受理。但中国审查员认为无法理解的图纸或不清晰的照片,可能以"外观设计未被清楚表示"为由成为驳回理由。必要时也可考虑在国际阶段进行补正(图纸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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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通知期间:中国在海牙协定上声明将驳回通知期间从通常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即国际公布后1年内CNIPA会通知驳回与否。很多其他国家为6个月,中国略长。因此指定中国的海牙申请可能在约1年内处于注册与否不确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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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发生和保护期间:从国际注册到中国产生外观设计权的时间点为中国国内公告日生效。CNIPA作出注册决定后刊登于中国专利公报,该刊登日即为权利发生日。保护期间与其他申请相同为自申请日(国际注册日)起15年,以国际注册日为基准计算。年费同样需每年缴纳(CNIPA在国际注册维持期间会发出年费缴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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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指定中国适用个别费用。以分期在国际申请时和注册时缴纳的形式,大致与直接向中国申请相当的费用。
从中国向海外的外观设计申请:中国企业在海外保护本国设计时,海牙协定的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持。中国加入后一直鼓励本国企业使用海牙申请,中国申请人可通过CNIPA也可直接向WIPO提交海牙申请。通过一次程序即可获得多国外观设计权,已开始积极利用。
中国企业使用海牙的优势在于,例如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多个市场推出设计时可用英语统一申请。过去需要分别委托各国以各语言编制文件,该负担得以减轻。但指定像美国和日本这样图纸和制度要件独特的国家时,需注意各国的驳回风险。例如美国不承认局部外观设计且实行一外观设计一申请原则,因此国际申请中包含多个外观设计时美国会要求分案。中国企业如不熟悉这些申请策略,好不容易的国际申请可能在各国被连续驳回。指定中日韩等制度较为相似的国家问题不大,但包含欧美时建议事先确认各国代理人意见。
不使用海牙协定直接向各国申请也仍然可以。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企业首先在中国申请后6个月内可以该申请为基础主张巴黎优先权分别向日本、美国、欧洲等申请。反之先在外国申请的情况下,与发明不同中国没有外国申请优先权制度(2021年修订引入了国内优先权,但外国到中国仅限巴黎公约)。但中国的外国申请事前许可(秘密审查)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需要。即在中国创作设计后先向外国(例如日本)申请在法律上没有问题。这与日本不同,日本外观设计在先海外申请时也需要产业财产调查许可,但中国因不属于技术信息而对外观设计没有规定。但先在外国申请的话,其公开或销售可能导致在中国申请时自行丧失新颖性,因此在巴黎优先期间内也向中国申请非常重要。
从外国(日本等)向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日本企业在中国获取外观设计权有(1)以巴黎途径直接向中国申请或(2)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中国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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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中国申请(巴黎途径):在日本申请后6个月内主张巴黎优先权向位于北京的CNIPA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此时需要中文翻译和当地代理人。整理好请求书、图纸和简要说明并提交优先权证明后,按上述国内程序快则数月即可注册。优点是可以直接沟通,补正和意见书也可灵活应对。此外可对每个外观设计进行细致的申请,只需将日本申请翻译后以相同图纸提交即可(当然前提是图纸按日本标准没有问题,外观设计图纸在国际上差异不大)。费用方面虽需代理人费等,但每件与通过海牙途径没有太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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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海牙国际申请:日本已是海牙加盟国,日本企业可通过日本特许厅或直接向WIPO提出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此时指定中国即可使效力及于中国。该方法的优点是一次申请即可面向多国、可用通用语言(英语等)办理手续、比分别向各国申请事务更简化等。例如统一指定日本、美国、中国和欧洲申请,比分别向各局单独申请省事。但缺点是对中国特有要件的应对可能有困难。国际申请时如遗漏附简要说明则会被中国驳回,将类似外观设计合并申请的结果在中国也可能构成单一性违反。此外审查阶段应对驳回时,保持国际注册状态不易委托当地代理人(正式上可指定各国当地代理人办理驳回应对手续,但因此产生额外费用)。因此,如日本企业要确实获得中国外观设计权,也有意见认为单独中国则直接申请更稳妥。而如果目标是多国统一权利化则应利用海牙。
结论是,截至2025年,中国加入海牙使日本企业的中国外观设计申请途径更加灵活。根据自身情况逐案选择最优申请途径即可。例如"只需中国和韩国则分别直接申请"、"包括中国在内也要向欧美申请则用海牙统一但注意图纸构成"、"根据每个设计微调途径"等策略均可考虑。此外,从中国进行国际申请的件数也在急增,将来中国企业的国际设计申请可能对日本企业构成威胁(在全球范围取得设计保护的可能性)。日本企业也应充分利用海牙制度,应对中国市场的权利遗漏以及海外市场上中国企业的崛起。
中国特有的实务注意事项(审查实务的倾向、图纸的表现、多个外观设计的处理等)
最后,整理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中与日本不同的实务注意事项。审查员的运用倾向和文件编制技巧等,日常实务中有用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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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运用与策略方面:如前所述,中国的外观设计审查实质判断宽松(不进行详细的新颖性审查)。因此"先申请就能注册"的情况很多,权利获取的门槛低。但反面是注册后容易被无效的权利也混杂其中。实务上,重要设计应尽早申请确保先申请地位非常重要。如他人先提出类似设计则出局,因此需要在产品发表前申请的速度感。此外,自己的外观设计是否真的具有新颖性(是否已面世)应事先在公司内部确认,存疑时如符合宽限期(6个月内)条件则准备好理由书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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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原则的陷阱(局部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同日申请):在日本,同一人就同一设计的局部和整体分别申请时,后提出的局部不会被自己在先的整体申请所阻。但中国没有这种特例,自己的整体外观设计申请在先时,自己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也会被驳回。因此,对同一产品想同时保护整体设计和局部特征时,必须同日(或同一时期)两者同时申请。例如新智能手机的整体机身设计和其局部(摄像头周围图案)想分别保护,就不要分天而是同日提交2件申请较为安全。同日则相互没有先后关系不影响新颖性。同日的判断严格来说是"申请日相同"即可。不问时间(中国是先申请原则以日为单位,同一日则视为同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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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编制要点:中国申请中图纸(或照片)就是生命。图纸质量不好的话,即使内容好保护范围也会模糊,后续权利行使时不利。请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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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图纸需要完整披露产品全貌。立体物原则上需提交六面图(正面、背面、左侧面、右侧面、顶面、底面)全部。即使上下对称底面不出现,也最好注明"底面图:省略,上下相同"等。未提交的视角可能不包含在权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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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的情况下,至少需包含产品整体图和局部的立体图。产品整体图中用虚线表示非请求部分,明确局部的位置关系。为展示局部本身的详细形状,立体图和必要的各面图也用实线绘制。使用点划线等标注边界线时,需在简要说明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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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线的运用:中国也可用虚线表示非请求部分,但用虚线绘制的部分不包含在权利范围内。反过来说,未用虚线绘制的部分均被视为请求范围。日本申请中有故意在整体外观设计中使用虚线的技巧,但中国的虚线是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专用的运用(在整体外观设计申请中使用虚线基本不被允许)。局部外观设计以外,例如用点线描绘环境物也不可以。背景或使用状态中的人或其他物品一律不能包含在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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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提交时的注意:以照片申请时,需准备无背景仅有产品的清晰照片。多张照片的明度和色调不宜有极端差异,应统一,避免焦点模糊的照片。照片的优点是可以表现真实质感,缺点是难以准确展示尺寸比例。审查指南上照片提交也可以,但如设计形状无法明确把握则可能发出补正指令。请确保白色背景和足够分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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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的聪明记载:简要说明可用于外观设计权的解释,但也是双刃剑。要点是"不要写太多多余的内容"。例如写"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〇〇"就等于承认了其他部分是平凡的。但完全不写也不被允许,设计要点栏应简洁叙述特征但不过度限定(例如:"整体流线型的洗练形态"等表述)。用途方面也不要过度限定,记载该产品通常发挥的功能即足够。零部件外观设计的情况下写"用于〇〇的零部件,安装在△△上"等。简要说明中不能记载参考图或照片。仅限文字。此外也不是记载外观设计的创作背景或效果的栏目(写了审查员也只会跳过)。审查指南中列举了简要说明可记载的事项,其他均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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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外观设计的同时申请:中国的类似外观设计制度与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制度不同。类似外观设计一件申请最多可包含10个,但仅限于同一或类似产品。判断是否类似的标准为设计构想相通、部分差异在通常范围内。申请时不需要特别区分"本外观设计和类似外观设计",但请求书的外观设计名称栏通常会加上"〇〇(I)、〇〇(II)..."等识别标记。类似外观设计群作为一个外观设计权统一处理。即10个变体只有一个权利号,年费也只需一件份。但无效和侵权的判断则对每个设计逐一审查。假设10个中1个缺乏新颖性,对其余9个是否有影响取决于情况(通常仅该一个类似外观设计无效的判断在程序上较困难,可能是全部无效或维持权利)。
成套外观设计方面,整组物品视为一个外观设计。像咖啡杯和茶碟那样,单体不完整但成组构成一个氛围的情况。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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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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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习惯上同时使用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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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理念统一
。成套外观设计例如4件套年费也只需一件份。但需注意,作为成套产品申请的不能事后拆分为单品,且不允许将成套内的部分单独作为局部外观设计。成套始终作为整体是一个外观设计,要进行局部保护需另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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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和画面设计的实务:如前所述,包含GUI的显示画面设计自2014年起在中国也可获得保护。但独立GUI(不伴随产品主体的画面设计)尚不被认可。2023年的实施细则修订中,"电子设备"这一通用产品名称也可用于GUI相关,例如可在智能手机和电脑上均可显示的软件画面可作为"电子设备的GUI"统一申请。这是一大进步,正在减少像日本那样需要按终端分别申请的必要性。
GUI申请实务中,提交画面正面图(相当于截图),必要时附放大图或过渡图。GUI以外的设备部分用虚线绘制或省略。简要说明中记载"显示〇〇用GUI的△△(产品名)",如GUI的用途和产品名。例如"带温度控制GUI的冰箱"或"健康管理GUI的显示屏面板"等。要明确GUI用于什么画面、该画面显示在什么设备上。虽然仍有依附产品的限制,但将来可能变得更灵活(实际上近年来"显示屏面板"、"电子设备"等宽泛名称被认可,正是产品依附性的缓和)。申请GUI时应确认最新审查指南,也要注意不要放入过多不必要的画面过渡图以及色彩的权利要求等(彩色画面的情况下如色彩也是要部则以彩色图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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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实务注意事项:中国外观设计申请中请求书信息的一致也很重要。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按护照或注册证的表记准确翻译为中文,中途不要出现表记不一(特别是英文名的音译容易出现偏差需注意)。申请人名义也需注意,例如日本企业通过当地法人提交时,以哪个法人名义申请涉及策略。中国职务发明的情况下公司为外观设计权人是原则(自动归属法人),因此员工开发的设计以公司名义申请。申请后变更申请人也可以但手续繁琐,因此从一开始就以正确名义提交。
此外在先外观设计调查在中国虽非义务,但重要案件应当进行。通过评价报告书请求可由CNIPA调查,但那是注册后的事。申请前确认行业内有无类似设计、通过目录和网络搜索进行确认比日本更为重要。中国企业也在审查欧美和日本的设计,会毫不犹豫地自行申请。抄袭申请(仿冒设计的抢先申请)也存在,因此在产品发表前申请、在国际公开前进行中国申请等自卫措施是必要的。
权利行使方面,中国消费市场广阔,侵权者良莠不齐。对大规模侵权民事和行政的组合最为有效,但如果对手是小规模山寨业者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根据情况仅通过行政查处将其逐出市场而不追求赔偿也是一种判断。或者利用海关登记切断出口路线的战术也有效。日本企业很多未将自己的外观设计权在中国海关登记,如果受到仿制品进出口的困扰请务必考虑。手续通过在线办理比较简单。
以上内容丰富,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近年来通过局部外观设计引入、存续期间延长、国际申请对应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日本企业而言也越来越不可忽视。作为日本的专利代理师和知识产权部门,需要基于这些最新信息优化在中国的设计保护策略。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制造和消费市场,设计方面的竞争力也在逐年提高。将自己优秀的设计在中国也进行权利化,对仿制品坚决应对,同时关注他人设计,有效利用制度。
参考资料:中国专利法(外观设计相关)、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CNIPA审查指南(202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Onda国际专利事务所"中国外观设计制度概述"、Armstrong Teasdale律师事务所解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