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因未使用而撤銷商標
在日本應對因未使用而導致的撤銷
外國律師第50條抗辯指南
日本商標未使用撤銷制度(第50條)允許任何第三方撤銷在日本連續3年未使用的商標。這對管理日本商標組合的外國律師而言是一項重大風險。本指南將詳細說明相關程式、抗辯策略、證據要求,以及如何有效維護您的商標權。
因未使用而撤銷註冊——三年規則
根據《日本商標法》第50條,任何第三方均可申請撤銷在撤銷申請提出前連續3年內未在日本使用的商標。被撤銷的商標自申請之日起追溯喪失所有權利。
對於在日持有商標組合但未開展實際本地銷售業務的外國企業而言,因未使用而導致的撤銷構成現實威脅。若要進行抗辯,必須提供3年期限內在日本境內進行銷售、營銷、分銷或其他商業活動的具體使用證據。
《第50條》的撤銷程式
| 階段 | 詳情 |
|---|---|
| 第三方提交請願書 | 任何一方(無訴訟資格要求) |
| 日本專利局向註冊人發出通知 | 已提交的請願書將轉交商標權人 |
| 答覆期限 | 自通知之日起50天 |
| 提交使用證據 | 隨答覆一併提交或附於答覆之後 |
| 日本專利局上訴委員會審查 | 6–18個月 |
| 舉證責任 | 由註冊人(商標權人)證明使用 |
舉證責任在註冊人:與異議程式(由異議人承擔舉證責任)不同,在因未使用而撤銷註冊的案件中,舉證責任由註冊人承擔。您必須積極證明您的商標在3年期限內曾在日本使用。
在日本,什麼算作“使用”
日本對“使用”的定義非常具體:
符合條件的“使用”:
- 在
日本銷售帶有該商標的商品- 在
日本分銷帶有該商標的商品- 在日本媒體
上宣傳商品/服務- 在日本境內使用該
商標提供服務- 在日本境內的商業檔案中使用該商標
重要提示:使用必須發生在日本境內:在海外的使用不予認可,即使由同一品牌實施。使用必須發生在日本境內,或能被日本消費者所見。可從日本訪問的線上內容可能符合條件,但會嚴格審查其消費者覆蓋範圍。
認可的使用形式:
- 按
註冊原樣使用註冊商標- 略有變動(如大小、樣式)地使用
註冊商標- 以略有不同但未改變本質特徵的樣式使用註冊商標
可能不符合條件的使用形式:
- 使用與註冊商標實質不同的標識
- 作為裝飾圖案使用(非來源標識)
- 僅為維持註冊而進行的象徵性使用
使用證據——您需要準備的材料
證據必須證明在撤銷申請提出前的3年內,該商標在日本境內有實際商業使用。
| 證據型別 | 示例 |
|---|---|
| 銷售記錄 | 帶有該商標的銷售發票、收據、分銷記錄 |
| 廣告 | 面向日本消費者的報紙廣告、雜誌廣告、廣告牌、數字廣告 |
| 產品包裝 | 日本市場商品包裝的照片 |
| 服務檔案 | 日語版服務合同、交付成果、宣傳冊 |
| 線上存在 | 日語網站、日語電商平臺商品列表(樂天、亞馬遜日本) |
| 分銷證明 | 分銷商協議、發往日本的運輸記錄 |
| 參展情況 | 日本貿易展會的參會情況及宣傳資料 |
| 營銷活動 | 日語營銷活動、針對日本市場的社交媒體推廣 |
質量重於數量:日本專利局(JPO)接受數量雖少但確鑿的證據。在3年期間內,只要有一筆經核實的銷售並附有適當檔案,通常就已足夠。不過,提供多個數據點更為穩妥。
使用該商標後的抗辯策略
策略1:提交有力證據
彙集3年期間內日本國內使用的所有證據。我們協助整理、翻譯和認證檔案。
策略2:宣誓書/宣告書
由您的日本分銷商、被許可人或商業聯絡人出具的宣誓宣告,以證明商業活動。
策略3:證據翻譯
英文或外語檔案必須翻譯成日文。我們提供經認證的翻譯服務。
使用受限時的抗辯策略
策略4:未使用的正當理由
第50條第2款承認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監管延誤(例如藥品審批)、不可抗力、市場準入準備。若適用,這可避免專利被撤銷。
策略5:與請求人達成和解
請求人通常有提起申請的理由——通常是存在競爭性申請或目標市場。通過協商達成共存協議或轉讓協議,可能解決爭議。
策略6:自願放棄 + 重新申請
在某些情況下,接受撤銷並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請(此次計劃進行實際使用)更為經濟高效。我們將就何時採取此路徑提供建議。
費用與時間安排
| 服務 | 費用(美元) |
|---|---|
| 撤銷申請評估 | 免費 |
| 附證據的答辯(標準) | 2,500–4,500美元 |
| 附大量證據及翻譯的答辯 | 4,500–7,500 |
| 宣誓書/宣告書起草 | 800–1,500美元 |
| 與申請人進行和解談判 | 2,000–4,000美元 |
| 共同生活協議(如適用) | 2,500–5,000 |
| 階段 | 時間表 |
|---|---|
| 提交撤銷申請 → 通知 | 1–2個月 |
| 答覆截止日期 | 自通知之日起50天 |
| 日本專利局上訴委員會審查 | 6–18個月 |
| 裁決 | 自提交申請起共計12–2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