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专利制度实务指南|IPONZ・2013年专利法・毛利专利咨询委员会专利代理师详解

本指南旨在为在新西兰负责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的实务负责人,本课程以《2013年专利法》(2014年9月13日施行)为核心,系统讲解IPONZ(新西兰知识产权局)的运作、政府费用、PCT国内转换、新法引入的绝对新颖性(Absolute Novelty)与严格审查标准、毛利专利咨询委员会(Patents Māori Advisory Committee),以及在高等法院行使权利等内容,专利代理人将系统性地讲解这些对日本企业在太平洋门户地区实施专利战略不可或缺的信息。
本文要点
- 新西兰通过《2013年专利法》全面修订1953年旧法——转向绝对新颖性与严格审查
- 2014年9月13日施行。旧法(1953年法)采用局部新颖性标准,审查较为宽松
- 加入PCT(1992年)。日本企业通过PCT国内进入程序享有30个月+1个月的缓冲期
- 毛利专利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包含毛利传统知识及遗传资源的发明——全球唯一
- 审查请求须在申请日起5年内(或审查员指定日期)提出
-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诊断及治疗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人体克隆
- 权利行使采用IPONZ→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四审制
新西兰专利
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太平洋门户——新西兰专利制度与实务完全指南》。全书共12个章节,系统讲解从IPONZ申请到《2013年专利法》、毛利咨询委员会,以及在高等法院行使权利的完整流程。
目录
1. 执行摘要
新西兰专利实务是以《2013年专利法》为核心,结合《2014年专利条例》、IPONZ《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判例法(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规范申请、审查及争议解决的英联邦普通法体系。2013年新法全面修订了沿用60年的1953年旧法,引入了绝对新颖性、严格审查及毛利人咨询委员会制度,标志着历史性的转折点。
新西兰专利实务中应掌握的4个要点
- 2013年新法实施后,绝对新颖性与创造性的门槛提高——旧法时代的经验已不再适用
- 政府费用以新西兰元计价且低廉。申请费约250新西兰元,请求审查费约750新西兰元
- 审查的特征在于“Manner of Manufacture”的判断——与澳大利亚相同的源自普通法的概念
- 权利行使由高等法院(通过专利专案组Patent Lists运作)。JPO-IPONZ PPH于2017年开始实施
2. 制度的基本结构与法源
新西兰专利制度的“主要法律”是《2013年专利法》(2014年9月13日施行),该法全面取代了沿用60余年的《1953年专利法》。其核心内容包括:发明的定义(第13条)、专利客体(第14-16条)、新颖性(第7条)、创造性(第7条)、申请程序(第32-46条)、专利权的效力(第18条)、强制实施权(第169-184条)等。
需注意新旧法律并存:2014年9月13日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将继续适用1953年旧法。在实务中,由于旧法案件将持续存在至注册满20年(最迟至2034年左右),因此在进行许可及侵权分析时,必须确认申请日期。
主要法规
| 法令 | 内容 |
|---|---|
| 2013年《专利法》 | 专利保护的基本法(2014年9月13日施行) |
| 2014年《专利条例》 | 程序规则与费用 |
| 1953年《专利法》(旧法) | 适用于2014年9月13日前提交的申请 |
| 1987年植物品种权法 | 植物品种保护(与专利制度不同) |
| 1840年《怀唐伊条约》 | 毛利传统知识及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
司法论坛
| 机构 | 管辖权与特点 |
|---|---|
|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助理专员 | 专利审查、异议及撤销的一审 |
| 新西兰高等法院 | 侵权诉讼、撤销诉讼、IPONZ上诉审(专利清单制度) |
| 上诉法院 | 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审 |
| 新西兰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需获得上诉许可) |
3. 申请方式与所需文件
申请途径
| 项目 | 直接申请 | 《巴黎公约》优先权 | 通过PCT |
|---|---|---|---|
| 新西兰申请期限 | 随时 | 自日本申请日起12个月 | 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 |
| 语言 | 英语 | 同上 | 直接采用英文说明书 |
| 代理人 | 建议聘请常驻新西兰的专利代理人 | 同上 | 同上 |
必备文件
- 申请书(Patent Application Form):英语,IPONZ Case Management System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英文
- 临时说明书(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或完整说明书(Complete Specification)任选其一
- 授权书(POA):无需原件,可接受电子认证
- 优先权文件: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时,须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
- 若涉及毛利传统知识及遗传资源,需进行事前信息披露(需经咨询委员会审核)
4. 标准流程与期限管理
↓
④ 请求审查(自申请日起5年内) → ⑤ 实质审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 ⑥ 受理(Acceptance)→
3个月异议期 ↓
⑦ 授予专利・注册
所需时间:顺利的情况下,从申请到注册约需3至4年。利用JPO-IPONZ PPH可缩短至1至2年。在新西兰,英联邦国家中审批速度相对较快。
5. 政府费用的概算
| 项目 | 费用(新西兰元) | 换算为日元 |
|---|---|---|
| 申请费(完整说明书) | 250 新西兰元 | 约22,500日元 |
| 简明说明书申请费 | 100新西兰元 | 约9,000日元 |
| 审查请求费 | 750新西兰元 | 约67,500日元 |
| 受理费(Acceptance) | 200新西兰元 | 约18,000日元 |
| 异议申请费 | 350新西兰元 | 约31,500日元 |
| 年金(第4年至第9年) | 200新西兰元/年 | 约18,000日元 |
| 年金(第10年至第14年) | 350新西兰元/年 | 约31,500日元 |
| 养老金(第15年至第19年) | 550新西兰元/年 | 约49,500日元 |
新西兰专利申请费用在全球范围内处于低廉水平:从申请到注册的政府费用合计约为1,200新西兰元(约108,000日元)。与美国和欧盟相比,费用低廉得多,是进入英联邦和大洋洲市场的有效跳板。
6. 专利要件与特殊规定
基本要件(第7条)
- 新颖性(Novelty)——绝对新颖性(全球公知),12个月宽限期
- 创造性(Inventive Step)——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 实用性(Useful)——具有特定、实质且可靠的用途
- 制造方法——源自普通法的专利适格性概念
非专利客体(第15-16条)
- 诊断、治疗及手术方法(人体、动物)
- 计算机程序本身(第11条)——单纯的软件不可,需包含硬件要素
- 植物・动物(生物学方法)—微生物学方法除外
- 人体克隆及遗传性改变
- 商业利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
计算机程序条款(第11条)的特殊性
接近欧洲模式的独特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专利客体(第11(1)条)。但若“发明的实质性贡献在于计算机程序以外的部分”,则可获得专利(第11(3)条)。在AI及IoT发明中,与硬件的结合、物理效果及控制过程的描述至关重要。
7. 毛利专利咨询委员会
全球唯一的原住民传统知识保护机制
根据《2013年专利法》第225-228条,专利专员设立了毛利专利咨询委员会(Patents Māori Advisory Committee)。该委员会负责审查涉及毛利传统知识(mātauranga Māori)或新西兰特有动植物(taonga)的发明,在商业利用中是否对毛利人具有冒犯性(contrary to Māori values)。
提交委员会审查的标准
- 利用毛利传统知识(mātauranga Māori)的发明
- 源自新西兰特有物种(如卡乌里、波胡特卡瓦、猕猴桃等)的遗传资源
- 毛利传统药用植物(Rongoā Māori)
- 包含毛利象征或名称的发明
Wai 262案的影响
Wai 262(动植物权利主张)——1991年提起,2011年怀唐伊法庭报告《Ko Aotearoa Tēnei》——是一起主张毛利人马塔乌兰加(mātauranga:传统知识)及动植物权利的历史性案件。《2013年专利法》中的毛利咨询委员会条款,正是部分反映了该报告建议而设立的制度。
日本企业的实务应对
- 利用新西兰特有物种的生物及医药发明需特别注意
- 麦卢卡蜂蜜、麦卢卡油、波胡茨卡瓦等天然物发明
- 咨询委员会审查需额外耗时约2-3个月
- 需考虑事先知情同意(PIC:Prior Informed Consent)
- 建议与毛利传统知识专家进行事前协商
8. 权利行使与侵权应对
在高等法院行使权利
新西兰高等法院的救济措施
- 禁令(临时禁令·永久禁令)
- 损害赔偿或侵权人利润的择一请求(利润清算)
- 侵权物品的移交及销毁令
- 安东·皮勒令(证据保全令)
- 专利清单制度——高等法院专利专门庭
无效审判(撤销)
利害关系人可向IPONZ或高等法院申请撤销专利(第112条)。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要求以及制造方法等缺陷。
海关边境措施
新西兰海关针对专利权未建立系统性的边境措施制度。与商标、著作权领域不同,主要采取结合高等法院禁令的应对措施。
9. PCT・PPH战略
新西兰于1992年12月加入PCT。可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行PCT国内转化(自动延长1个月)。JPO-IPONZ PPH于2017年7月开始实施——可基于日本授权的权利要求申请加速审查。
JPO-IPONZ PPH:2017年启动,可免费使用。通常3-4年→缩短至1-2年。新西兰也参与了Global PPH(IP5+α)。尽管澳新之间的ANZTPA构想(澳新单一审查)于2017年搁浅,但通过PPH协定,实质性的互惠利用仍在继续。
10. 维护管理与专利期限延长
专利权的存续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年费自申请第4年起每年缴纳(自授予专利权前即开始产生)。逾期缴纳设有6个月的宽限期(需缴纳附加费)。
专利期限延长制度
无药品PTE制度:新西兰不存在类似日本专利权存续期延长登记、美国PTA/PTE或澳大利亚Pharmaceutical Extension of Term(药品专利期延长)这类的明确专利期限延长制度。虽然在批准CPTPP时曾讨论过引入PTE,但目前尚未实施。20年期满后,仿制药可进入市场。
11. 日本与新西兰制度的差异
| 项目 | 日本 | 新西兰 |
|---|---|---|
| 申请语言 | 日语 | 英语 |
| 原住民文化保护 | 无 | 毛利专利咨询委员会 |
| 审查请求期限 | 3年(自申请日起) | 5年(自申请日起) |
| PCT国内阶段 | 30个月 | 31个月(自动延长) |
| 年费缴纳开始 | 注册后 | 自申请第4年起(授予前) |
| 计算机程序专利 | 广泛允许 | “as such”不可(第11条) |
| 专利期限延长 | 药品PTE | 无相关制度 |
| 司法体系 | 专利局→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 IPONZ→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
12.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检查清单
申请前
- 选任常驻新西兰的专利代理人(实务上推荐)
- 毛利传统知识及遗传资源适用性的事前评估
- 计算机程序发明应起草符合第11条的权利要求
- 探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同步申请策略(利用PPH)
申请期间
- 审查请求须在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
- 利用JPO-IPONZ PPH实现早期审查
- 毛利咨询委员会审查时的答复准备
- 严格遵守OA答复期限(6个月)
申请后
- 年费自申请第4年起每年缴纳(自授权前即开始产生)
- 发现侵权时通过高等法院专利案件清单提起诉讼
- 20年后应对仿制药进入市场的对策(无PTE)
- 与澳大利亚、美国及欧盟的权利联动战略
总结
新西兰专利制度是一个独特的体系,既遵循《2013年专利法》的严格规定,又融入了毛利咨询委员会这一全球唯一的原住民传统知识保护机制。日本企业若要在新西兰市场制定成功的专利战略,关键在于结合利用JPO-IPONZ PPH、应对计算机程序条款(第11条)以及对毛利传统知识的尊重。请同时参阅PCT国际专利申请及专利申请服务。
新西兰专利申请咨询
EVORIX国际专利事务所广泛支持向包括新西兰在内的大洋洲及英联邦主要国家进行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从《2013年专利法》的应对、毛利咨询委员会的对接、PPH战略,到高等法院的侵权应对,均由与当地代理人紧密协作、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
来源与参考资料
▼ 主要法规
- 《2013年专利法》(2014年9月13日生效)
- 《2014年专利条例》
- 1953年《专利法》(旧法·适用过渡措施)
- 1987年植物品种权法
- 1840年《怀唐伊条约》
▼ 主要判例・报告书
- 怀唐伊法庭 Wai 262 号报告《Ko Aotearoa Tēnei》(2011年)
-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手册
- 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主要判例(专利适格性、计算机程序解释)
▼ 官方机构的信息来源
- IPONZ官方网站:iponz.govt.nz
- IPONZ专利审查指南
- 毛利人专利咨询委员会(IPONZ)
- WIPO知识产权门户(新西兰):wipo.int
- WIPO Lex:wipo.int/wipolex
- 加入PCT(1992年12月):WIPO PCT系统
- JPO-IPONZ PPH(2017年7月开始实施)
- 新西兰高等法院:courtsofnz.govt.nz
▼ 日本机构的解说资料
- JETRO《新西兰知识产权制度》报告
- 日本特许厅《外国工业产权制度信息(大洋洲)》
- INPIT新兴国家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信息
▼ 国际协定
- 《巴黎公约》(新西兰于1931年加入)
- 《专利合作条约》(PCT)(新西兰于1992年12月加入)
- TRIPS协定(1995年加入WTO)
- CPTPP(2018年生效)
- ANZCERTA(澳新经济关系密切化协定,CER)(1983年生效)
- RCEP(2022年生效)
- 《UPOV公约》1978年版(新西兰于1981年加入)
※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4月的上述一手资料及官方信息编写,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由于法律法规会随时修订,建议您通过查阅一手资料或咨询专家以获取最新信息。针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建议咨询包括当地代理人在内的专业人士。
作者
杉浦 健文 (SUGIURA Takefumi)
知识产权事务所EVORIX 代表专利代理人
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申请到审判、侵权诉讼,为IT、制造、初创企业、时尚、医疗等广泛行业的客户提供支持。精通AI、IoT、Web3、FinTech等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隶属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APAA)/日本商标协会(JTA)等多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