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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制度完全指南|专利代理人详解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实用新型合并申请及PCT过渡

Gemini_Generated_Image_z86pcuz86pcuz86p越南是东盟(ASEAN)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作为制造基地和市场,正日益受到日本企业的关注。随着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实施,该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标准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使外国申请人能够更便捷地利用该制度。

本文将由专利代理人从实务角度出发,面向日本企业全面解读越南专利制度的全貌。内容涵盖法律体系、2022年修订要点、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比较、专利适格性、申请流程、PCT转换、侵权应对以及费用概况等。

📌 越南专利的三大基本认知

  1. 基于《单一知识产权法》的统一规范 + 2022年重大修订带来的现代化
  2.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的两阶段制度(两者均需实质审查)
  3. 越南语译文的质量是权利的生命线(权威版本为越南语版)

1. 越南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与主管机关

越南的知识产权法以第50/2005/QH11号法律(2006年7月1日施行)为原法,经过三次修订,形成了一部单一综合型法典。该法律对包括商标权和著作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进行规范。

法律分类 名称・编号 施行 主要意义
原法 第50/2005/QH11号法律 2006年7月1日 制定知识产权法、准备加入世贸组织
第一次修订 第36/2009/QH12号法律 2009年 与TRIPS协定接轨
第二次修订 第42/2019/QH14号法律 2019年 CPTPP对策·药品数据保护
第三次修订(最新) 第07/2022/QH15号法律 2023年1月1日 EVFTA/RCEP应对、专利法重大修订
施行令 第65/2023/ND-CP号法令 2023年 专利、商标等程序细则
通告 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 2023年 审查指南·表格

主管机关为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IP Vietnam),越南语名称为Cục Sở hữu trí tuệ,是隶属于科学技术部(MOST)的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注册机构。其简称已从旧称NOIP变更为现行的IPVN/IP Vietnam。著作权由另一组织(COV,隶属于文化体育旅游部)负责管理。

2. 2022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的专利相关要点

2022年的修订是一项大规模修订,旨在与EVFTA、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FTA)接轨,促进国家经费研究成果的利用,并提高程序效率,其中包含对日本申请人而言不容忽视的变更。

⭐ 1.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宽限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适用范围也明确扩展至发明人、申请人及无权限第三方的不当披露(第60.3条、第60.4条)。与日本专利法第30条的标准持平

⭐ 2. 新增异议制度

新设公开后9个月内的正式异议制度(第112a条)。需建立公开后的竞争专利监测机制。

⭐ 3. 明确修正限制

明确禁止超出原始说明书披露范围的修改(new matter)(第115条)。运作方式趋近于日本及欧洲专利局(EPO)

⭐ 4. 国家经费研究成果的申请权

明确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实施机构(研究机构等)(第86条、第86a条)。

⭐ 5. 扩充强制实施权

扩充了公共卫生危机、应对大流行病、药品出口(TRIPS第31条之二)等适用事由(第145条、第146条)。

⭐ 6. 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

引入生物发明来源披露义务(第86a条)。

💡 对日本客户实务的影响 ①宽限期与日本专利法第30条相同,均为12个月;②因修改限制趋近于日本实务(第17条之2第3款),需重新审视说明书翻译及修改策略;③由于公开后9个月内可提出正式异议,要求建立公开后竞争专利的监测机制。

3.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比较

越南采用发明专利(Bằng độc quyền sáng chế)与实用新型(Bằng độc quyền giải pháp hữu ích)的两阶段制度,两者均需经过实质审查,这一点与日本实用新型(无审查)存在显著差异。

比较项目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依据条款 《知识产权法》第58条第1款 《知识产权法》第58条第2款
保护对象 物品、方法的技术解决方案 同上(实务上普遍认为仅限“物品”)
新颖性 绝对新颖性(世界公知) 同上标准
创造性 必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不需要。仅需“不属于一般知识”
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20年 自申请日起10年
实质审查 (仅排除创造性)
实质审查请求期限 42个月内 36个月内
标准审查期间(官方) 18个月 12个月
实际审查期间 3~5年 2~3年
变更申请 在实体审查开始前可变更为实用新型 可变更为发明专利

💡 日实务策略 核心技术或需要20年保护的发明、以及需在海外申请专利的大型项目应选择发明专利。对于进步性存疑的改良发明或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领域,则选择实用新型。一般建议采取“先申请发明专利 → 若因缺乏进步性被驳回则变更为实用新型”的保险策略。

4. 专利适格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作为专利对象的发明,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适用性这三项要件(《知识产权法》第58条)。另一方面,第59条列举了不可专利事由。

⚠️ 不具备专利权的理由(第59条)

  •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
  • 精神活动的规则、方法、游戏、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纯软件)
  • 信息的呈现(若数据结构具有技术意义则可能被授予专利)
  • 美学创作(可考虑通过外观设计获得保护)
  • 人体及动物的诊断、治疗及外科方法(物质及医疗器械可获保护)
  •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本质上属于生物学的育种方法
  • 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及国防的发明

软件及CII发明

“计算机程序本身”虽不可获得专利,但能产生技术效果(technical effect)的实现方式,在欧洲专利局(EPO)的审查体系中往往会被认可。在说明书中明确技术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医药发明

新化合物、医药组合物、制备方法及第一医药用途通常可获得专利。第二医药用途(second medical use)在实务上倾向于认可瑞士式权利要求("化合物X用于制造治疗Y的药物"),但适用标准存在波动,建议确认最新案例。具有给药方法或给药方案特征的发明属于治疗方法不可获得专利

生物技术相关发明

已分离的微生物、基因、抗体若明确说明其功能及实用性则可获得专利;微生物学方法及重组方法亦可获得专利,但植物动物品种以及本质上属于生物学范畴的育种方法不可获得专利。由于2022年修订引入了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来源披露义务(第86a条),因此在申请相关发明时需特别注意。

5. 申请程序与审查流程

所需文件与语言要求

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原则上使用越南语。实际操作中,通常先以英文提交申请,并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越南语译本,以确保申请日。

文件 必要性 提交期限
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必备 申请时(越南语译文需在2个月内提交,可申请延期)
附图 必要时 申请时
优先权证明书(可使用DAS) 主张优先权时 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授权书(POA) 选任代理人时 1个月无需公证或认证
转让证书 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 同上

✅ 委任状无需公证或认证是越南实务的一大优势。在中国、印度尼西亚等国要求公证的情况下,该程序较为简便,只需获取一份普通委任状(general POA)并交由当地代理人保管,即可用于后续案件

申请途径与时间表

1

提交申请(第0天)

向 IPVN 提交申请书+说明书(越南语或英语)

2

形式审查(约1个月)

检查文件格式及要求

3

申请公开(第19个月)

优先权日/申请日起第19个月公开(也可提前公开)

4

请求实质审查(发明42个月内/实用新型36个月内)

逾期将导致申请失效。此为必经程序

5

实质审查(官方规定18个月/实际需3~5年)

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适用性

6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3个月+可延长3个月)

对驳回理由通知的答复及修改

7

注册裁定 → 缴纳注册费 → 颁发专利证书 → 缴纳年费(每年)

注册后通过每年缴纳年费维持权利

6. PCT国内进入与《巴黎公约》优先权

🌐 PCT国内进入

期限:自优先日起31个月(无32个月的延期制度·请注意)
需要战略时间时的首选途径

🇫🇷 巴黎公约优先权

期限:自
第一国申请日起12个月,优先权文件须在3个月内提交(可使用DAS)。适用于追求早期权利化

📌 越南是DAS参与,若在JPO申请时获取DAS访问码,则无需提交纸质优先权证明书。PCT途径是主流,通常仅在以越南单独申请或争取早期获得权利为目标时,才会选择巴黎途径。

7. 权利行使与侵权应对

越南虽并行民事诉讼行政程序及刑事程序三条途径,但专利侵权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刑法第225条仅涉及著作权,第226条仅涉及商标及地理标志),这一点与商标保护存在显著差异。

比较项目 民事诉讼 行政程序(主流) 刑事程序
依据 《知识产权法》第198条、《民事诉讼法》 《知识产权法》第211条、《第99/2013号法令》 刑法第225、226条
管辖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专门庭 科技部(MOST)检查局、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海关 警察、检察院、法院
对专利的适用 ◯ 获得损害赔偿的唯一途径 ◯ 最常被采用 × 不适用
救济 禁令、损害赔偿、销毁、道歉 罚款、没收、销毁、整改令
期间 1至3年(若包含上诉则可能延长) 数个月至1年
行政罚款上限 个人2.5亿越南盾(约150万日元)/法人5亿越南盾(约300万日元)

💡 在越南实务中,行政途径是主流——因其迅速、低成本且能利用行政机关的调查权限而受到推崇。在提起申请之前,实际上必须取得VIPRI(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专家的鉴定意见书(获取周期为2~3个月),该意见书无论在行政还是民事侵权判断中,都将成为实质性的决定性依据。

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法》第205条)按①实际损失+预期利润、②侵权人获利、③相当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顺序计算;若上述计算均难以进行,法院可酌情裁定最高5亿越南盾(约300万日元)的法定损害赔偿总体而言,赔偿标准普遍较低

8. 无效审判、异议申请、第三方意见

2022年修订后正式设立了异议申请制度,第三方参与的途径形成了三层结构。

比较项目 第三方意见 异议申请(新设) 无效审判
依据条款 第112条 第112a条(2022年新增) 第96条
时间 公开后至授予决定前 公开后9个月内 授予后,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任何时候
法律地位 信息提供 准当事人对立结构 当事人对立结构
申诉 不可 可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审判的申请期限原则上为自授予之日起5年内,但以缺乏专利性(第96条第1款第b项)为由或因违反信义原则而取得专利的情况,不受期限限制,可随时提出申请。

9. 强制实施权(Compulsory License)

知识产权法》第145条规定了以下强制实施权的启动事由:

  • 未实施(自专利授予之日起满4年,或自许可请求之日起满3年,仍在国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情况)
  • 公益目的(国防、国家安全、公共卫生、营养)
  • 应对反竞争行为
  • 药品出口(《多哈宣言》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之二,2022年修订后范围扩大)
  • 从属专利的利用

专利使用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协商未果,则由科技部(MOST)综合考虑市场许可费水平、经济价值及授予理由后决定(第146条)。强制实施权为非排他性,仅限于业务整体转让,原则上仅限于国内市场供应。此外,目前尚未发现越南实际启动并授予强制实施权的公开案例。实际上,该制度被定位为“初步谈判筹码”或“政策选项”。

10. 费用参考

官方费用(IPVN)相对低廉,从申请到注册的官方费用总额仅为数万日元,但实际费用的绝大部分为当地代理人费用和翻译费用

分类 项目 费用参考
官方费用 申请费/独立权利要求 15万越南盾(约900日元)
实质审查请求费(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72万越南盾(约4,300日元)
实质审查请求费(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 48万越南盾(约2,900日元)
公开费 12万越南盾(约720日元)
注册费/独立权利要求 12万越南盾(约720日元)
年费(第17-20年)/独立权利要求 420万越南盾(约25,000日元)
代理费 直接申请(10项权利要求规模) 800~1,500美元(约12~23万日元)
PCT国内阶段 700~1,200美元(约11万~19万日元)
答复审查意见(标准至复杂) 600~1,500美元(约9~23万日元)
专利年费管理/年 50~150美元(约8,000~23,000日元)
翻译费用 机械・电气领域(英语→越南语) 0.08~0.12美元/单词
化学、生物、医药 0.12~0.20美元/单词
标准说明书(1万单词)的翻译总费用 1,000〜2,000美元(约15〜30万日元)

⚠️ 养老金需每年缴纳 与日本那种多年一次性缴纳不同,这里是每年缴纳。延迟缴纳仅限6个月内,且需按延迟月份×10%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由于费用会随年度调整,建议向当地代理人确认最终报价。

11.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建议

⚠️ 翻译精度的决定性重要性

越南语版本为正式版本(权威版本),原文版本仅供参考。权利要求解释及侵权判断均基于越南语译文进行,翻译错误将直接导致权利范围缩小或专利失效的风险。此外,因翻译错误导致的不准确表述有时无法通过更正进行修正(禁止新增内容),因此初始翻译的准确性至关重要。通过反向翻译进行验证、预先准备技术术语表、以及由可靠的当地代理人和翻译人员进行双重核查,都是极具投资价值的工作。

✅ 创造性判断与审查意见答复

越南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接近欧洲专利局(EPO)的“问题解决”思路,比美国更为严格,与日本基本处于同一水平。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审查员倾向于积极参考日本特许厅(JPO)、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等机构的先前审查结果(ISR、IPER、各国检索报告),这也是PPH和ASPEC能切实发挥作用的原因。JPO-IPVN间PPH试点计划自2016年起持续实施,已在日本获得专利授权的案件亦可成为越南的早期审查对象(设有年度名额)。

⏱ 应对审查延迟的准备

官方规定期限(实质审查18个月)与实际耗时(3至5年)之间的差距依然显著,在化学及医药领域甚至存在超过5年的案例。必须在申请时或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积极运用PPH/ASPEC机制并在商业化时间表中预留充足的缓冲期。随着2022年修订后电子化进程的推进及审查员人数的增加,审查效率正呈现逐步改善的趋势。

🎯 战略注意事项

  1. PCT转入为标准路径(享有31个月宽限期)。巴黎路径仅限于需在越南单独申请或需尽早获得权利的情况
  2. 将实用新型作为防御性并行申请工具加以利用——对于进步性存疑的案件,应考虑利用变更申请(第115条)
  3. 授权书无需公证,可沿用普通授权书——对于需提交多件申请的企业,将一份授权书交由当地代理人保管更为高效
  4. 鉴于公开后9个月的异议期及无无效审判期限的运作机制,授予专利后仍需持续维持对竞争专利的监控体系
  5. 积极运用JPO-IPVN PPH — 对于已在日本获得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案件,有助于在越南实现早期权利化

结语:日越专利实务的三大基本认知

越南专利制度若能把握以下三点:①基于单一知识产权法的统一规范及2022年重大修订带来的现代化②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的两阶段制度(两者均需实质审查)③越南语译文质量是权利的命脉,则该制度大致可作为日本专利实务的延伸来理解。

另一方面,越南特有的运作方式——如专利侵权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行政程序是应对侵权的主流手段实质审查需耗时3至5年VIPRI鉴定意见书实际上必不可少等——在制定战略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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