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专利制度完全指南|专利代理人详解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实用新型合并申请及PCT过渡
越南是东盟(ASEAN)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作为制造基地和市场,正日益受到日本企业的关注。随着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实施,该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标准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使外国申请人能够更便捷地利用该制度。
本文将由专利代理人从实务角度出发,面向日本企业全面解读越南专利制度的全貌。内容涵盖法律体系、2022年修订要点、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比较、专利适格性、申请流程、PCT转换、侵权应对以及费用概况等。
📌 越南专利的三大基本认知
- 基于《单一知识产权法》的统一规范 + 2022年重大修订带来的现代化
-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的两阶段制度(两者均需实质审查)
- 越南语译文的质量是权利的生命线(权威版本为越南语版)
目录
1. 越南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与主管机关
越南的知识产权法以第50/2005/QH11号法律(2006年7月1日施行)为原法,经过三次修订,形成了一部单一综合型法典。该法律对包括商标权和著作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进行规范。
| 法律分类 | 名称・编号 | 施行 | 主要意义 |
|---|---|---|---|
| 原法 | 第50/2005/QH11号法律 | 2006年7月1日 | 制定知识产权法、准备加入世贸组织 |
| 第一次修订 | 第36/2009/QH12号法律 | 2009年 | 与TRIPS协定接轨 |
| 第二次修订 | 第42/2019/QH14号法律 | 2019年 | CPTPP对策·药品数据保护 |
| 第三次修订(最新) | 第07/2022/QH15号法律 | 2023年1月1日 | EVFTA/RCEP应对、专利法重大修订 |
| 施行令 | 第65/2023/ND-CP号法令 | 2023年 | 专利、商标等程序细则 |
| 通告 | 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 | 2023年 | 审查指南·表格 |
主管机关为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IP Vietnam),越南语名称为Cục Sở hữu trí tuệ,是隶属于科学技术部(MOST)的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注册机构。其简称已从旧称NOIP变更为现行的IPVN/IP Vietnam。著作权由另一组织(COV,隶属于文化体育旅游部)负责管理。
2. 2022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的专利相关要点
2022年的修订是一项大规模修订,旨在与EVFTA、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FTA)接轨,促进国家经费研究成果的利用,并提高程序效率,其中包含对日本申请人而言不容忽视的变更。
⭐ 1.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宽限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适用范围也明确扩展至发明人、申请人及无权限第三方的不当披露(第60.3条、第60.4条)。与日本专利法第30条的标准持平。
⭐ 2. 新增异议制度
新设公开后9个月内的正式异议制度(第112a条)。需建立公开后的竞争专利监测机制。
⭐ 3. 明确修正限制
明确禁止超出原始说明书披露范围的修改(new matter)(第115条)。运作方式趋近于日本及欧洲专利局(EPO)。
⭐ 4. 国家经费研究成果的申请权
明确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实施机构(研究机构等)(第86条、第86a条)。
⭐ 5. 扩充强制实施权
扩充了公共卫生危机、应对大流行病、药品出口(TRIPS第31条之二)等适用事由(第145条、第146条)。
⭐ 6. 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
引入生物发明来源披露义务(第86a条)。
💡 对日本客户实务的影响 ①宽限期与日本专利法第30条相同,均为12个月;②因修改限制趋近于日本实务(第17条之2第3款),需重新审视说明书翻译及修改策略;③由于公开后9个月内可提出正式异议,要求建立公开后竞争专利的监测机制。
3.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比较
越南采用发明专利(Bằng độc quyền sáng chế)与实用新型(Bằng độc quyền giải pháp hữu ích)的两阶段制度,两者均需经过实质审查,这一点与日本实用新型(无审查)存在显著差异。
| 比较项目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
| 依据条款 | 《知识产权法》第58条第1款 | 《知识产权法》第58条第2款 |
| 保护对象 | 物品、方法的技术解决方案 | 同上(实务上普遍认为仅限“物品”) |
| 新颖性 | 绝对新颖性(世界公知) | 同上标准 |
| 创造性 | 必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 不需要。仅需“不属于一般知识” |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日起2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 实质审查 | 有 | 有(仅排除创造性) |
| 实质审查请求期限 | 42个月内 | 36个月内 |
| 标准审查期间(官方) | 18个月 | 12个月 |
| 实际审查期间 | 3~5年 | 2~3年 |
| 变更申请 | 在实体审查开始前可变更为实用新型 | 可变更为发明专利 |
💡 日企实务策略 核心技术或需要20年保护的发明、以及需在海外申请专利的大型项目应选择发明专利。对于进步性存疑的改良发明或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领域,则选择实用新型。一般建议采取“先申请发明专利 → 若因缺乏进步性被驳回则变更为实用新型”的保险策略。
4. 专利适格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作为专利对象的发明,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适用性这三项要件(《知识产权法》第58条)。另一方面,第59条列举了不可专利事由。
⚠️ 不具备专利权的理由(第59条)
-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
- 精神活动的规则、方法、游戏、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纯软件)
- 信息的呈现(若数据结构具有技术意义则可能被授予专利)
- 美学创作(可考虑通过外观设计获得保护)
- 人体及动物的诊断、治疗及外科方法(物质及医疗器械可获保护)
-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本质上属于生物学的育种方法
- 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及国防的发明
软件及CII发明
“计算机程序本身”虽不可获得专利,但能产生技术效果(technical effect)的实现方式,在欧洲专利局(EPO)的审查体系中往往会被认可。在说明书中明确技术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医药发明
新化合物、医药组合物、制备方法及第一医药用途通常可获得专利。第二医药用途(second medical use)在实务上倾向于认可瑞士式权利要求("化合物X用于制造治疗Y的药物"),但适用标准存在波动,建议确认最新案例。具有给药方法或给药方案特征的发明属于治疗方法,不可获得专利。
生物技术相关发明
已分离的微生物、基因、抗体若明确说明其功能及实用性则可获得专利;微生物学方法及重组方法亦可获得专利,但植物、动物品种以及本质上属于生物学范畴的育种方法不可获得专利。由于2022年修订引入了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来源披露义务(第86a条),因此在申请相关发明时需特别注意。
5. 申请程序与审查流程
所需文件与语言要求
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原则上使用越南语。实际操作中,通常先以英文提交申请,并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越南语译本,以确保申请日。
| 文件 | 必要性 | 提交期限 |
|---|---|---|
| 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 必备 | 申请时(越南语译文需在2个月内提交,可申请延期) |
| 附图 | 必要时 | 申请时 |
| 优先权证明书(可使用DAS) | 主张优先权时 | 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
| 授权书(POA) | 选任代理人时 | 1个月内・无需公证或认证 |
| 转让证书 | 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 | 同上 |
✅ 委任状无需公证或认证是越南实务的一大优势。在中国、印度尼西亚等国要求公证的情况下,该程序较为简便,只需获取一份普通委任状(general POA)并交由当地代理人保管,即可用于后续案件。
申请途径与时间表
提交申请(第0天)
向 IPVN 提交申请书+说明书(越南语或英语)
形式审查(约1个月)
检查文件格式及要求
申请公开(第19个月)
优先权日/申请日起第19个月公开(也可提前公开)
请求实质审查(发明42个月内/实用新型36个月内)
逾期将导致申请失效。此为必经程序
实质审查(官方规定18个月/实际需3~5年)
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适用性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3个月+可延长3个月)
对驳回理由通知的答复及修改
注册裁定 → 缴纳注册费 → 颁发专利证书 → 缴纳年费(每年)
注册后通过每年缴纳年费维持权利
6. PCT国内进入与《巴黎公约》优先权
🌐 PCT国内进入
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无32个月的延期制度·请注意)
需要战略时间时的首选途径
🇫🇷 巴黎公约优先权
期限:自
第一国申请日起12个月,优先权文件须在3个月内提交(可使用DAS)。适用于追求早期权利化
📌 越南是DAS参与国,若在JPO申请时获取DAS访问码,则无需提交纸质优先权证明书。PCT途径是主流,通常仅在以越南单独申请或争取早期获得权利为目标时,才会选择巴黎途径。
7. 权利行使与侵权应对
越南虽并行民事诉讼、行政程序及刑事程序三条途径,但专利侵权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刑法第225条仅涉及著作权,第226条仅涉及商标及地理标志),这一点与商标保护存在显著差异。
| 比较项目 | 民事诉讼 | 行政程序(主流) | 刑事程序 |
|---|---|---|---|
| 依据 | 《知识产权法》第198条、《民事诉讼法》 | 《知识产权法》第211条、《第99/2013号法令》 | 刑法第225、226条 |
| 管辖 |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专门庭 | 科技部(MOST)检查局、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海关 | 警察、检察院、法院 |
| 对专利的适用 | ◯ 获得损害赔偿的唯一途径 | ◯ 最常被采用 | × 不适用 |
| 救济 | 禁令、损害赔偿、销毁、道歉 | 罚款、没收、销毁、整改令 | — |
| 期间 | 1至3年(若包含上诉则可能延长) | 数个月至1年 | — |
| 行政罚款上限 | — | 个人2.5亿越南盾(约150万日元)/法人5亿越南盾(约300万日元) | — |
💡 在越南实务中,行政途径是主流——因其迅速、低成本且能利用行政机关的调查权限而受到推崇。在提起申请之前,实际上必须取得VIPRI(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专家的鉴定意见书(获取周期为2~3个月),该意见书无论在行政还是民事侵权判断中,都将成为实质性的决定性依据。
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法》第205条)按①实际损失+预期利润、②侵权人获利、③相当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顺序计算;若上述计算均难以进行,法院可酌情裁定最高5亿越南盾(约300万日元)的法定损害赔偿。总体而言,赔偿标准普遍较低。
8. 无效审判、异议申请、第三方意见
2022年修订后正式设立了异议申请制度,第三方参与的途径形成了三层结构。
| 比较项目 | 第三方意见 | 异议申请(新设) | 无效审判 |
|---|---|---|---|
| 依据条款 | 第112条 | 第112a条(2022年新增) | 第96条 |
| 时间 | 公开后至授予决定前 | 公开后9个月内 | 授予后,原则上在有效期内任何时候 |
| 法律地位 | 信息提供 | 准当事人对立结构 | 当事人对立结构 |
| 申诉 | 不可 | 可 | 可提起行政诉讼 |
无效审判的申请期限原则上为自授予之日起5年内,但以缺乏专利性(第96条第1款第b项)为由或因违反信义原则而取得专利的情况,不受期限限制,可随时提出申请。
9. 强制实施权(Compulsory License)
《知识产权法》第145条规定了以下强制实施权的启动事由:
- 未实施(自专利授予之日起满4年,或自许可请求之日起满3年,仍在国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情况)
- 公益目的(国防、国家安全、公共卫生、营养)
- 应对反竞争行为
- 药品出口(《多哈宣言》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之二,2022年修订后范围扩大)
- 从属专利的利用
专利使用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协商未果,则由科技部(MOST)综合考虑市场许可费水平、经济价值及授予理由后决定(第146条)。强制实施权为非排他性,仅限于业务整体转让,原则上仅限于国内市场供应。此外,目前尚未发现越南实际启动并授予强制实施权的公开案例。实际上,该制度被定位为“初步谈判筹码”或“政策选项”。
10. 费用参考
官方费用(IPVN)相对低廉,从申请到注册的官方费用总额仅为数万日元,但实际费用的绝大部分为当地代理人费用和翻译费用。
| 分类 | 项目 | 费用参考 |
|---|---|---|
| 官方费用 | 申请费/独立权利要求 | 15万越南盾(约900日元) |
| 实质审查请求费(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 72万越南盾(约4,300日元) | |
| 实质审查请求费(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 | 48万越南盾(约2,900日元) | |
| 公开费 | 12万越南盾(约720日元) | |
| 注册费/独立权利要求 | 12万越南盾(约720日元) | |
| 年费(第17-20年)/独立权利要求 | 420万越南盾(约25,000日元) | |
| 代理费 | 直接申请(10项权利要求规模) | 800~1,500美元(约12~23万日元) |
| PCT国内阶段 | 700~1,200美元(约11万~19万日元) | |
| 答复审查意见(标准至复杂) | 600~1,500美元(约9~23万日元) | |
| 专利年费管理/年 | 50~150美元(约8,000~23,000日元) | |
| 翻译费用 | 机械・电气领域(英语→越南语) | 0.08~0.12美元/单词 |
| 化学、生物、医药 | 0.12~0.20美元/单词 | |
| 标准说明书(1万单词)的翻译总费用 | 1,000〜2,000美元(约15〜30万日元) |
⚠️ 养老金需每年缴纳 与日本那种多年一次性缴纳不同,这里是每年缴纳。延迟缴纳仅限6个月内,且需按延迟月份×10%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由于费用会随年度调整,建议向当地代理人确认最终报价。
11. 面向日本企业的实务建议
⚠️ 翻译精度的决定性重要性
越南语版本为正式版本(权威版本),原文版本仅供参考。权利要求解释及侵权判断均基于越南语译文进行,翻译错误将直接导致权利范围缩小或专利失效的风险。此外,因翻译错误导致的不准确表述有时无法通过更正进行修正(禁止新增内容),因此初始翻译的准确性至关重要。通过反向翻译进行验证、预先准备技术术语表、以及由可靠的当地代理人和翻译人员进行双重核查,都是极具投资价值的工作。
✅ 创造性判断与审查意见答复
越南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接近欧洲专利局(EPO)的“问题解决”思路,比美国更为严格,与日本基本处于同一水平。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审查员倾向于积极参考日本特许厅(JPO)、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等机构的先前审查结果(ISR、IPER、各国检索报告),这也是PPH和ASPEC能切实发挥作用的原因。JPO-IPVN间PPH试点计划自2016年起持续实施,已在日本获得专利授权的案件亦可成为越南的早期审查对象(设有年度名额)。
⏱ 应对审查延迟的准备
官方规定期限(实质审查18个月)与实际耗时(3至5年)之间的差距依然显著,在化学及医药领域甚至存在超过5年的案例。必须在申请时或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积极运用PPH/ASPEC机制,并在商业化时间表中预留充足的缓冲期。随着2022年修订后电子化进程的推进及审查员人数的增加,审查效率正呈现逐步改善的趋势。
🎯 战略注意事项
- PCT转入为标准路径(享有31个月宽限期)。巴黎路径仅限于需在越南单独申请或需尽早获得权利的情况
- 将实用新型作为防御性并行申请工具加以利用——对于进步性存疑的案件,应考虑利用变更申请(第115条)
- 授权书无需公证,可沿用普通授权书——对于需提交多件申请的企业,将一份授权书交由当地代理人保管更为高效
- 鉴于公开后9个月的异议期及无无效审判期限的运作机制,授予专利后仍需持续维持对竞争专利的监控体系
- 积极运用JPO-IPVN PPH — 对于已在日本获得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案件,有助于在越南实现早期权利化
结语:日越专利实务的三大基本认知
越南专利制度若能把握以下三点:①基于单一知识产权法的统一规范及2022年重大修订带来的现代化;②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的两阶段制度(两者均需实质审查);③越南语译文质量是权利的命脉,则该制度大致可作为日本专利实务的延伸来理解。
另一方面,越南特有的运作方式——如专利侵权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行政程序是应对侵权的主流手段、实质审查需耗时3至5年、VIPRI鉴定意见书实际上必不可少等——在制定战略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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