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决定拓展在中国的业务,但是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商标注册呢?” “如果我保留日本公司名称(英文/片假名),我可以保护我在中国的权利吗?”...
【专利代理人解读】商标注册后仍不可掉以轻心|各国的使用证明、续展及维持义务 全球比较(约50个国家)

商标并非“注册成功后就高枕无忧”。注册后,各国还存在不同的“维持义务”,若疏于履行,好不容易获得的权利可能会被撤销或失效。特别是对于在海外持有大量商标的企业而言,掌握各国的“注册后制度”是品牌保护的生命线。
本文由专利代理人对全球约50个司法管辖区进行横向调查,将①使用证明・使用声明(如美国等需要主动提交的国家)、②续展、③因未使用而撤销、④其他注册后义务,以一览表加解说的形式进行了汇总。文中已明确标注所有出处,需要当地确认或存在模糊之处的内容均通过注释(※)予以说明。
目录
商标注册并非“注册完就结束了”
为了维持商标权,注册后需要办理的典型手续主要有以下三项:
① 续展(renewal):原则上每10年一次。这是最基本的维持手续。
② 提交使用证明/使用声明:在部分国家,需要在规定时间“主动”提交。
③ 持续使用(防范因未使用而被撤销):若在一定期间内未使用,可能会被第三方撤销。
其中②和③因国家而异,差异显著,若疏忽大意将造成致命打击。让我们依次来看。
结论:注册后的维护可分为“3种类型”
| 类型 | 内容 | 代表国家 |
|---|---|---|
| ① 美国型(主动提交使用证明) | 需在规定时间主动提交使用声明。若未履行,注册将被撤销 | 美国、墨西哥、菲律宾、阿根廷、柬埔寨 |
| ② 欧洲型(无需提交·争议时举证) | 无需定期提交。若在一定期间内未使用,将面临撤销,发生争议时需证明使用情况 | 欧洲各国、日本、中国、韩国、中东及非洲大部分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主流模式) |
| ③ 随更新提交型 | 在续展时提交简易使用声明书(无需证据) | 印度尼西亚 |
💡 要点:“像美国那样主动提交使用证明的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属于少数。但如果忽视了这一少数情况,将导致商标自动撤销,因此按国家进行期限管理至关重要。
【面向初学者】术语解说——“定期声明”“未使用”是什么意思?
在查看一览表之前,先来通俗易懂地梳理本文中出现的术语。只要先阅读这一部分,就能更轻松地理解表格内容。
① 首先需要掌握的基本术语
续展(renewal)
这是延长商标权有效期限的手续。许多国家每10年进行一次。若逾期未办理,权利将自动失效。
比喻/示例:可类比驾驶证的更新。到期后若不办理手续,证件即告失效。
存续期间
指商标权有效的期间。在许多国家,自注册(或申请)之日起为10年。只要进行续展,即可无限次、半永久性地延长(不像专利那样,20年后必定失效)。
宽限期(Grace Period)
即使不小心错过了更新期限,只要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支付额外费用仍可进行更新的救济期。不过,不同国家的期限长短不一,有些国家较短(例如:阿联酋为3个月,肯尼亚约为30天)。
定期声明(=使用声明/使用证明)
这是在规定时间主动向专利局申报并证明“该商标正在正常使用”的手续。在美国、墨西哥、菲律宾等国家需要办理。若未提交,即使实际在使用,注册也会被撤销。
例如:“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由于忘记提交会导致权利丧失,因此这是最需要注意的手续。
未使用(non-use)/因未使用而撤销
已注册但一定期间(3年或5年)内未使用的商标,可能因第三方的请求而被撤销。这被称为“因未使用而撤销”。其理念是“若无意使用,就应将机会让给他人”。
例如/示例 英语标语“Use it or lose it(不用即失)”。被束之高阁的商标很难得到保护。
真实使用(genuine use)
不仅限于形式或名义,而是实际在商业中真正使用。在因未使用撤销或侵权诉讼发生争议时,这将被要求作为“确实使用的证据”。
例如:仅销售了几个产品的痕迹有时会被视为不足。需要持续销售、广告等实际行为。
② 表格中“备注”栏出现的术语
recordal(转让·许可登记)
在买卖(转让)商标或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许可)合同时,将相关事项登记在专利局登记簿上的手续。
例如:这与出售不动产时进行“登记”相同。若不进行登记,日后可能会引发纠纷。
效力要件与对抗要件(注意两者的区别)
效力要件=若未注册,转让或许可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例如:俄罗斯、越南、缅甸)。对抗要件=在当事人之间虽有效,但若未注册,则无法向第三方主张“这是自己的”。
注册使用权人
这是一项将许可(被许可方)记录在登记簿中的制度。在某些国家(如肯尼亚、南非、尼日利亚等),若未进行此项登记,则无法将被许可方的使用作为“正在使用本商标的证据”,用于对抗因未使用而导致的商标注销。
送达地址(address for service)
指在该国或地区内设置用于接收专利局通知的地址或代理人。部分国家(如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埃及等)若未设置此项,将无法推进相关程序。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71
这是一项便捷的制度,通过一份国际申请即可同时向多个国家提交商标申请。但若指定美国,则需另行提交名为“§71”的使用声明,若遗漏此项,申请将被撤销(即使在马德里协定下也绝不能掉以轻心)。
§8宣誓书(美国)/ §45(加拿大)
美国的§8=定期提交的使用声明(第5-6年、第9-10年及此后每10年)。加拿大的§45=因第三方请求等被要求“提交使用证据”的简易未使用程序(此项并非定期提交)。
海湾合作委员会(GCC)统一商标法
这是海湾合作委员会(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科威特等)自2016年起采用的共同商标规则。各成员国均在同一框架下(存续期10年、未使用5年、无需定期声明)进行运作。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
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四国共同遵循的超国家知识产权规则(共同规范)。四国均规定因未使用而撤销商标的条件为连续3年未使用。其特点在于,只要在其中一国使用,即可维护在其他成员国的权利。
OAPI/ARIPO(非洲区域注册)
OAPI=一项注册在法语区非洲17个国家中具有统一效力(不可按国家划分)。在其中一个国家使用即可保护整个区域。ARIPO=在申请时“指定”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的方式,撤销及未使用处理依据各指定国的国内法。
comparable UK marks(英国)
随着英国脱离欧盟(Brexit),从原有的欧盟商标(EUTM)自动复制而来的英国版商标权。需注意,除欧盟部分外,还需确保在英国境内持续使用该商标。
TPTO行政撤销(土耳其/2024年起)
自2024年1月起,土耳其已允许通过专利商标局(TPTO)的行政程序,而非法院,以未使用等理由申请撤销商标权。这是一项使程序更便捷、更迅速的重要制度变革。
智利“2022年新法首次引入未使用撤销”
在2022年5月实施的新《工业产权法》(第21.355号法律)之前,智利根本没有未使用撤销制度。这意味着新法首次引入了“5年未使用撤销”制度。
💡 只需记住这一点即可:商标的维持需满足以下三点:①续展(延长有效期)②使用声明(在部分国家需报告“正在使用”)③持续使用(若未使用将面临因未使用而撤销)——通过这三点即可维持商标权。让我们通过下表来看看各国之间的差异。
“必须”提交使用证明或使用声明的国家(全球少数)
注册后需要提交使用证明或使用声明的代表性国家如下。提交时间因国家而异。
| 国家 | 制度 | 提交时间 | 未提交的后果 |
|---|---|---|---|
| 🇺🇸 美国 | §8宣誓书(§9更新/马德里协定为§71) | 注册后5-6年/9-10年/此后每10年 | 撤销 |
| 🇲🇽 墨西哥 | 使用声明 | 注册满3周年后的3个月内+续展时 | 自动注销 |
| 🇵🇭 菲律宾 | DAU(实际使用声明) | 申请满3年/注册满5周年/续展后1年 | 注销 |
| 🇦🇷 阿根廷 | 中期使用声明 | 注册第5-6年 | 推定未使用+续展阻挠 |
| 🇰🇭 柬埔寨 | 使用/未使用宣誓书 | 注册满5周年后1年内+更新后 | 自动注销(2023年起严格执行) |
| 🇮🇩 印度尼西亚 | 使用声明书(随更新提交) | 仅限更新时(无需证据) | 不予受理更新 |
| (参考・本文不涉及) | 莫桑比克=使用意向声明/利比里亚等 | — | — |
即使通过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注册海外商标,也绝不能掉以轻心:即使通过《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取得海外商标,在美国(§71)、墨西哥、柬埔寨等国家,仍需履行提交使用声明的义务。认为“既然是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注册,统一管理就万无一失”这种误解,往往是商标被撤销的典型原因。
一览表|南北美洲
图例:“定期声明”=主动提交美国式使用证明/“未使用”=易受“未使用”撤销影响的脆弱期
| 国家 | 定期声明 | 存续期限/续展宽限期 | 未使用 | 特别说明 |
|---|---|---|---|---|
| 🇺🇸 美国 | 有 | 10年/6个月 | 3年 | §8/§9/§71,外国申请人必须委任美国律师 |
| 🇨🇦 加拿大 | 无 | 10年(原为15年)/6个月 | 3年 | 使用声明已于2019年修订中废止。§45规定需举证证明未使用 |
| 🇲🇽 墨西哥 | 有 | 10年/6个月 | 3年 | 第3周年声明+续展时声明 |
| 🇧🇷 巴西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必须有当地代理人 |
| 🇦🇷 阿根廷 | 有 | 10年/6个月 | 5年 | 中间使用声明 |
| 🇨🇱 智利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2022年新法首次引入因未使用而撤销注册的规定(旧法未设撤销制度) |
| 🇨🇴 哥伦比亚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只要1个成员国使用,即可实现全域防御 |
| 🇵🇪 秘鲁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安第斯共同体(同上) |
| 🇪🇨 厄瓜多尔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安第斯共同体(同上) |
| 🇧🇴 玻利维亚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安第斯共同体(同上) |
| 🇺🇾 乌拉圭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2019年引入“未使用即注销”制度 |
| 🇵🇾 巴拉圭 | 无 | 10年/— | 5年 ※1 | 年限需进一步确认 |
| 🇻🇪 委内瑞拉 | 无 | 15年 ※2/6个月 | 2年 | 全球最短的脆弱期。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 |
一览表|欧洲
| 国家/地区 | 定期声明 | 存续期限/更新宽限期 | 未使用 | 特别说明 |
|---|---|---|---|---|
| 🇪🇺 欧盟商标(EUTM)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欧洲经济区(EEA)以外的权利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
| 🇬🇧 英国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送达地址要求·维持“comparable UK marks”(EUTM复制权)的使用 |
| 🇩🇪🇫🇷🇮🇹🇪🇸 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根据欧盟商标指令进行协调 |
| 🇧🇪🇳🇱🇱🇺 比荷卢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通过BOIP统一管理 |
| 🇨🇭 瑞士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虽非欧盟成员国但采用欧洲模式 |
| 🇷🇺 俄罗斯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强制要求转让及许可登记(《民法》第1232条)/必须由当地注册专利代理人办理 |
| 🇹🇷 土耳其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2024年起,撤销权将从法院移交至TPTO(行政机关) |
一览表|亚太地区
| 国家/地区 | 定期声明 | 存续期限/更新宽限期 | 未使用 | 特别说明 |
|---|---|---|---|---|
| 🇯🇵 日本 ※6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 |
| 🇨🇳 中国 ※6 | 无 | 10年/12个月 | 3年 | 因未使用而撤销的情况较多,保全使用证据至关重要 |
| 🇰🇷 韩国 ※6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 |
| 🇹🇼 台湾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 |
| 🇭🇰 香港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必须在香港境内设有送达地址 |
| 🇮🇳 印度 | 无 | 10年/6个月(+恢复期1年) | 5年 | 转让必须留存记录(举证要件) |
| 🇮🇩 印度尼西亚 | 仅限更新时 | 10年/6个月 | 5年(2024年变更) | 续签时需提交使用声明书(无需证据) |
| 🇹🇭 泰国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必须进行许可证注册 |
| 🇻🇳 越南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转让需完成登记方为有效 |
| 🇲🇾 马来西亚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 |
| 🇸🇬 新加坡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 |
| 🇲🇲 缅甸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2023年新制度:转让/许可需以记录为效力要件 |
| 🇦🇺 澳大利亚 | 无 | 10年/6个月 | 3年 | 注意可提出因未使用而撤销申请的时限(以申请日算起为3年/5年) |
| 🇳🇿 新西兰 | 无 | 10年/恢复制度 | 3年 | 必须提供新西兰/澳大利亚的送达地址 |
一览表|中东、非洲、大区域
| 国家/地区 | 定期声明 | 有效期/更新宽限期 | 未使用 | 特别说明 |
|---|---|---|---|---|
| 🇦🇪 阿联酋 | 无 | 10年/3个月 | 5年 | 海湾合作委员会(GCC)统一商标法 |
| 🇸🇦 沙特阿拉伯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GCC统一商标法 |
| 🇶🇦 卡塔尔/🇰🇼 科威特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GCC统一商标法 |
| 🇮🇱 以色列 | 无 | 10年/可延期 | 3年 | 在中东地区属于未使用期限较短的例外情况 |
| 🇪🇬 埃及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必须有国内收件地址 |
| 🇿🇦 南非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注册用户制度 |
| 🇳🇬 尼日利亚 | 无 | 首次7年→每14年续展 ※3/1个月 | 5年 | 保护期限非10年的例外情况 |
| 🇰🇪 肯尼亚 | 无 | 10年/约30天 | 5年 | 许可证注册对“不使用抗辩”至关重要 |
| 🇲🇦 摩洛哥 | 无 ※4 | 10年/6个月 | 5年 | 转让须在裁决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登记 |
| 🌍 OAPI(法语区17国) | 无 | 10年/6个月 | 5年 | 一次注册即可覆盖17个国家·在任一国使用即可获得全区域保护 |
| 🌍 ARIPO(班珠尔议定书) | 无 | 10年/6个月 | 取决于各国法律 ※5 | 指定国方式·效力受各指定国国内法约束 |
因未使用而撤销|“3年型”与“5年型”
几乎所有国家都设有“若在一定期间内未使用则被撤销”的未使用撤销制度。年限的差异是海外品牌管理中的关键要点。
| 分类 | 主要国家 |
|---|---|
| 3年型(期限较短·需特别注意) | 日本、中国、韩国、台湾、香港、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安第斯地区)、俄罗斯、以色列 |
| 5年制 | 整个欧洲、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巴西、智利、阿根廷、乌拉圭、中东/非洲大部分地区 |
| 2年(最短) | 委内瑞拉 |
💡 要点:特别是俄罗斯和以色列(3年),在欧洲和中东地区属于例外地较短,属于休眠商标被撤销风险较高的国家。对于3年期的国家,需要倒推计算“注册后3年内开始使用”的时间进行管理。
保护期限的例外(尼日利亚、委内瑞拉)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有效期均为“10年·每10年续展一次”,但也有例外。
| 国家 | 有效期 | 注意事项 |
|---|---|---|
| 🇳🇬 尼日利亚 | 首次7年·续期后每14年 ※3 | 若将续期管理设置为“10年固定”,可能会导致错误 |
| 🇻🇪 委内瑞拉 | 15年 ※2 | 2006年退出安第斯组织后,虽适用1956年法案规定的15年期限,但适用法规存在模糊性 |
其他注册后义务(转让登记、代理人、送达地址)
除使用和更新外,还有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注册后义务。
| 义务 | 内容 | 需特别注意的国家 |
|---|---|---|
| 转让及许可的登记(recordal) | 将权利转让或许可协议向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在许多国家,这是对抗第三方的要件;在部分国家,则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 | 效力要件:俄罗斯、越南、缅甸 |
| 注册用户(许可登记) | 若未注册许可,则无法将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作为对抗“因未使用而撤销”的抗辩理由 | 肯尼亚、南非、尼日利亚(英美法系) |
| 当地的送达地址(address for service) | 必须在该地区内设有送达地址或代理人 | 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埃及等 |
| 名称及地址变更登记 | 公司更名或迁址时,需在所有注册国办理变更登记 | 全球范围(在并购时容易遗漏) |
| ® 标识 | 仅在注册后方可使用。部分国家规定未经注册使用®标志属违法行为 | 各国 |
实务检查清单
① 优先管理使用证明国的有效期:美国、墨西哥、菲律宾、阿根廷、柬埔寨。起算点(注册日/注册周年日/申请日)因国家而异。
② 即使指定了马德里协定,也不可掉以轻心:美国(§71)、墨西哥、柬埔寨等国家需要提交使用声明。
③ 实行3年制的国家需在注册后3年内开始使用:日本、中国、韩国、台湾、俄罗斯、以色列等。
④ 单独设定保护期限的例外:尼日利亚(7→14年)、委内瑞拉(15年)。
⑤ 防止登记遗漏:俄罗斯、越南、缅甸将其作为生效要件;英美法系非洲国家则通过“注册用户”制度进行未使用抗辩。
⑥ 欧洲和亚洲实行“使用证据保全”:需持续保存标注日期的实际使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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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商标注册后,就无需再做任何事情了吗?
A. 不是。在许多国家,①需要进行续展(原则上每10年一次)。此外,在美国、墨西哥、菲律宾、阿根廷、柬埔寨等国家,若不在注册后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提交“使用证明/使用声明”,商标将被撤销。另外,在几乎所有国家,如果商标在一定期间(3年或5年)内未被使用,则存在被第三方以“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风险。
Q. 哪些国家需要提交使用证明(使用声明)?
A. 根据本文的调查,要求在注册后主动定期提交使用证明或使用声明的代表性国家包括:美国(§8宣誓书)、墨西哥、菲律宾(DAU)、阿根廷(中期声明)和柬埔寨。印度尼西亚仅在续展时要求提交简易的使用声明书(无需证据)。欧洲、日本、中国、韩国等大多数国家则无需定期提交。
Q. 续展的期限是几年?
A.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自注册(或申请)之日起10年,此后每10年一次”。例外情况包括:尼日利亚首次为7年、续展后每14年一次;委内瑞拉为15年(相关法规存在模糊之处,需确认)。宽限期(通常为到期后6个月)也因国家而异。
Q. 什么是因未使用而撤销?多少年后会触发该程序?
A. 这是指如果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间内未被使用,经第三方请求后,其注册将被撤销的制度。具体年限因国家而异,日本、中国、韩国、台湾以及安第斯共同体(哥伦比亚、秘鲁等)通常为3年,欧洲、美国、巴西等地通常为5年。委内瑞拉的期限最短,为2年。
Q. 我拥有大量海外商标。在管理方面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A. ① 优先管理使用证明提交期限(美国、墨西哥、菲律宾、阿根廷、柬埔寨);② 即使通过马德里体系,美国(§71)、墨西哥、柬埔寨仍需提交使用声明;③根据因未使用而撤销的年限(3年制/5年制)妥善保存使用证据;④管理有效期例外情况(尼日利亚、委内瑞拉)的续展事宜;⑤防止转让及许可的当地登记(recordal)遗漏。
注释・需确认事项
关于本文的使用:以下为调查时点(2026年6月)确认的一般信息。特别是标有※的项目,需进行当地确认或不同信息来源之间存在差异。在实际办理手续及期限管理之前,请务必通过当地代理人确认最新的处理方式。
- ※1 巴拉圭的未使用撤销年限:虽然普遍认为应为5年,但建议通过一级法规(第1294/98号法律)进行最终确认(确定度:中等)。
- ※2 委内瑞拉的适用法律及保护期限:2006年退出安第斯共同体后,虽宣布适用1956年《工业产权法》(有效期15年),但最高法院并未完全排除适用第486号裁决(10年)的可能性,因此适用法律仍存在法律上的模糊性。必须针对每个案件进行当地确认(确定度:MEDIUM)。
- ※3 尼日利亚的保护期限:采用英国旧法体系的制度,首次注册7年,续展后每14年续展一次。请注意续展宽限期较短(到期后1个月)(确定度HIGH)。
- ※4 摩洛哥的“无需使用声明”:多家大型律所的信息均一致认为“使用并非维持注册的要件”,但部分二手信息中也出现“注册3年后需提交使用声明”的记载,因此建议为慎重起见,在当地(OMPIC实务)进行最终确认(否定确信度中-高)。
- ※5 ARIPO(班珠尔议定书)的未使用要件:撤销及未使用的处理依据各指定国的国内法而定。在确定指定国后,需针对各国分别确认(若指定国中包含莫桑比克等国家,则可能适用该国关于使用意愿声明的义务)。
- ※6 日本、中国、韩国:不在本次横向调查的主要范围内,相关内容基于基础制度的一般知识进行记载。详细程序及最新修订请另行确认。
- 其他:各国的更新宽限期确切月数及加收金额可能随年度调整,请在提交前查阅各主管机关的最新公告。中南美洲的智利、哥伦比亚、秘鲁等部分国家在调查过程中存在需重新核实的项目,上表为当前整理结果。
参考文献列表
本文是在相互核对各国知识产权局及WIPO Lex(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规数据库)等一手信息,以及各国当地大型知识产权事务所、INTA/World Trademark Review(WTR)/IAM/ICLG等二手信息的基础上编写的。下文将按地区分别以文字形式说明主要依据,并列出所参考来源的完整URL。此外,正文注释(※1~※6)中标注的“待确认”事项,因多个信息来源存在不同见解,或可能因法规修订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实际应用时,建议由当地代理人进行最新确认。
南北美洲
美国的使用声明周期(第8条宣誓书、第9条续展、第15条不可争性、马德里协定指定的第71条)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官网“Maintaining your registration”的内容。关于墨西哥的“注册满3周年后3个月内提交+续展时提交的使用声明”,我们已通过当地事务所 De Alva & Asociados、Godfrey & Kahn、法律信息网站 Mondaq,以及 HYA IP 对马德里协定指定的相关说明进行了确认。阿根廷的中期使用声明(注册第5至6年)依据来自 Olarte Moure・Dreyfus・SBM 的说明以及 INPI 第 123/2019 号决议(Lexology 解读)。关于加拿大的未使用举证(《商标法》第45条)及2019年修订后废除使用声明的规定,已通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官方指南和Fasken的常见问题解答进行确认;关于巴西的10年续展及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未使用导致的撤销,已通过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官方指南及Montaury、Harris Sliwoski的著作中得到确认。智利在2022年新《工业产权法》(第21.355号法律)中首次引入未使用撤销的背景,可参见Carey、Alessandri、Chambers以及INAPI官方常见问题解答;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的“连续3年”未使用撤销制度,则基于适用于这4个国家的超国家规范——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第165条)的条文以及Garrigues对安第斯地区的解读。乌拉圭(2019年引入未使用撤销制度)、巴拉圭和委内瑞拉(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的相关情况,已通过各当地知识产权局及《世界商标评论》(WTR)的解说予以确认。
-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维护您的注册》(官方):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maintain
- 墨西哥 De Alva & Asociados:https://dealva.com.mx/3-year-declarations-of-use-for-trademarks-in-mexico/
- 墨西哥 Godfrey & Kahn:https://www.gklaw.com/Insights/Mexican-trademark-registration-Declaration-of-use-now-required.htm
- 墨西哥 Mondaq:https://www.mondaq.com/mexico/trademark/1228342/declarations-of-use-new-requirement-to-keep-trademarks-in-force
- 墨西哥(马德里协定指定)HYA IP:https://hyaip.com/en/use-declarations-for-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s-designating-mexico/
- 阿根廷 Olarte Moure:https://olartemoure.com/en/argentina-mid-term-declaration-of-use-mtdu-submission-to-maintain-trademark-registration-validity/
- 阿根廷 Lexology(第27444号法案):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6ced2760-bd4e-4cfe-a1da-d227bed479ed
- 阿根廷 Dreyfus:https://www.dreyfus.fr/en/2024/08/27/understanding-the-declaration-of-use-in-argentine-trademark-law-a-comprehensive-guide/
- 加拿大 CIPO 商标指南(官方):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canadia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en/trademarks/trademarks-guide
- 加拿大 Fasken(第45条常见问题解答):https://www.fasken.com/en/knowledge/2024/05/faq-about-administrative-non-use-trademark-cancellation-proceedings-in-canada
- 巴西 INPI 基本指南(官方):https://www.gov.br/inpi/en/services/trademarks/basic-guide
- 巴西 Montaury:https://www.montaury.com.br/en/trademark-registration-and-maintenance-overview-brazil
- 巴西 Harris Sliwoski:https://harris-sliwoski.com/blog/registering-trademarks-in-brazil-what-you-need-to-know/
- 智利 Carey:https://www.carey.cl/en/amendments-to-the-chilean-industrial-property-law/
- 智利 Alessandri:https://alessandri.legal/en/new-grounds-for-trademark-cancellation-in-the-short-industrial-property-law/
- 智利 INAPI 常见问题解答(官方):https://www.inapi.cl/en/frequently-asked-questions/trademarks
-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SICE/OAS·条文):http://www.sice.oas.org/trade/junac/decisiones/dec486de.asp
- 安第斯地区 Garrigues:https://blogip.garrigues.com/en/trademarks/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andes-region-how-trademarks-are-protected-in-bolivia-colombia-ecuador-and-peru
- 秘鲁(安第斯制度)IAM年鉴:https://www.iam-media.com/global-guide/iam-yearbook/2015/article/advantages-of-andean-trademark-system-peruvian-perspective
- 乌拉圭 Balder:https://balderip.com/important-legal-change-in-uruguay-compels-trademark-owners-to-use-their-marks/
- 乌拉圭 ClarkeModet:https://www.clarkemodet.com/en/news-posts/trademark-use-requirements-in-uruguay/
- 巴拉圭 iGERENT:https://igerent.com/paraguay-trademark-renewal
- 委内瑞拉 World Trademark Review:https://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brand-management/trademark-procedures-and-strategies-venezuela
- 委内瑞拉 Alessandri:https://alessandri.legal/en/venezuela-clarified-doubts-regarding-renewal-validity-trademark-registrations/
- 委内瑞拉 Fross Zelnick:https://www.frosszelnick.com/venezuela-new-opposition-cancellation-provisions-and-covid-19-update/
欧洲
欧盟商标(EUTM)“无需定期使用声明、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起5年未使用将面临撤销”的制度框架,基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官方常见问题解答(更新/无效与撤销/代理人)以及审查指南4.1(因未使用而撤销)。Garrigues的博客中明确指出:“使用声明是美国的要求,而在欧盟并不存在。”英国的相关规定可通过ICLG(《United Kingdom 2026》)和Harper James确认;德国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可查阅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官网;法国的代理人要求可查阅《WTR年鉴》;瑞士(虽非欧盟成员国但采用欧洲模式)的相关规定可查阅瑞士知识产权局(IPI)官网。俄罗斯的“连续3年未使用、强制登记许可/转让(《民法》第1232条)、必须聘请当地专利代理人”规定,可参考Gorodissky、De Berti Jacchia及Sojuzpatent;土耳其的“自2024年起,撤销权限将从法院移交至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依据来自TURKPATENT官网、Optimum Patent、Aksoy IP及TurkLegal;贝内卢克斯地区的依据则来自贝内卢克斯知识产权局(BOIP)官网及Clairfort。
- EUIPO 更新常见问题解答(官方):https://www.euipo.europa.eu/en/help-centre/forms/faq-renewals
- EUIPO 无效与撤销常见问题解答(官方):https://www.euipo.europa.eu/en/help-centre/tm/faq-invalidity-and-revocation
- EUIPO审查指南4.1 因未使用而撤销(官方):https://guidelines.euipo.europa.eu/1935303/2047692/trade-mark-guidelines/4-1-revocation-on-the-grounds-of-non-use
- EUIPO 代理人常见问题解答(官方):https://www.euipo.europa.eu/en/help-centre/tm/faq-representation-before-the-office
- 美国与欧盟比较 Garrigues:https://blogip.garrigues.com/en/trademarks/statement-of-use-of-a-trademark-a-requirement-in-the-usa-that-does-not-exist-in-the-eu
- 英国 ICLG(2026):https://iclg.com/practice-areas/trade-marks-laws-and-regulations/united-kingdom/
- 英国 Harper James(因未使用被撤销):https://harperjames.co.uk/article/trade-mark-revocation/
- 德国 DPMA 法定代理人(官方):https://www.dpma.de/english/our_office/law/legalrepresentative/index.html
- 法国 WTR 年鉴:https://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guide/the-wtr-yearbook/2022/article/france
- 瑞士 IPI“注册后”(官方):https://www.ige.ch/en/protecting-your-ip/trade-marks/after-registration
- 俄罗斯 Gorodissky:https://www.gorodissky.com/publications/article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licences-q-a-russian-federation-2023/
- 俄罗斯 De Berti Jacchia(知识产权法院):https://www.dejalex.com/2023/06/fresh-guidance-from-the-russian-ip-court-on-interested-party-requirements-in-trademark-cancellation-cases/
- 俄罗斯 Sojuzpatent:https://sojuzpatent.com/trademarks/trademark-use-non-use
- 土耳其 TURKPATENT(官方):https://www.turkpatent.gov.tr/en/trademark
- 土耳其 Optimum Patent(2024年行政撤销):https://optimumpatent.com/en/turkpatents-new-trademark-cancellation-mechanism-and-changes-to-the-2025-fee-schedule/
- 土耳其 Aksoy IP:https://www.aksoy-ip.com/post/an-overview-of-the-administrative-revocation-of-trademarks-in-turkey
- 比荷卢经济联盟 BOIP(官方):https://www.boip.int/en/ip-professionals/registration-maintenance/protection-and-maintenance
- 比荷卢 Clairfort:https://en.clairfort.nl/new-cancellation-procedure-benelux-boip/
亚太地区
菲律宾的实际使用声明(DAU:申请后3年、注册满5周年、续展后1年)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官网以及Aumento IP、BCCS Law提供的信息;柬埔寨的“注册满5周年后1年内的使用/未使用宣誓书(自2023年8月起严格执行)”基于Tilleke & Gibbins、DS&B、Abacus IP提供的信息。台湾地区的信息来源为 Law.asia·Lexology;香港地区的信息来源为香港知识产权署(IPD)官网;印度的未使用撤销(5年)及转让登记要求依据《印度法典》第45条以及 SS Rana·Vakilsearch;印度尼西亚的“未使用撤销期限将于2024年由3年延长至5年(宪法法院裁决第144/PUU-XXI/2023号)及续展时的使用声明书”经由Tilleke & Gibbins和Harakenzo确认。泰国信息来自 WIPO Lex(商标法 B.E.2534),越南的“转让为效力要件”由 Tilleke・KENFOX 确认,马来西亚信息来自 Skrine・MyIPO(第815号法案),新加坡信息来自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官方资料,缅甸(2019年《商标法》于2023年4月施行·登记为效力要件)依据 LawPlus·KENFOX·WIPO Lex(规则1/2023),澳大利亚依据IP Australia官方手册及《1995年商标法》第92条(AustLII),新西兰依据IPONZ官方资料及《2002年商标法》。
- 菲律宾 IPOPHL(官方):https://www.ipophil.gov.ph/news/how-to-maintain-a-registered-trademark-in-the-philippines/
- 菲律宾 Aumento IP:https://www.aumentolaw.com.ph/trademark-maintenance-declaration-actual-use/
- 柬埔寨 Tilleke & Gibbins: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cambodia-tightens-trademark-rules-with-multiple-class-and-affidavit-stipulations/
- 柬埔寨 DS&B:https://dsb.co.th/key-trademark-updates-in-cambodia-ministry-of-commerces-new-policy-on-affidavit-of-use-non-use-and-multi-class-application-requirement/
- 台湾 Law.asia:https://law.asia/taiwan-trademark-registration-guide/
- 香港 IPD(官方·有效期):https://www.ip.gov.hk/en/types-of-ip/trade-marks/duration/index.html
- 印度《印度法典》第45条(官方):https://www.indiacode.nic.in/show-data?actid=AC_CEN_11_60_00004_199947_1517807323972§ionId=16837§ionno=45
- 印度 SS Rana(更新):https://ssrana.in/ip-laws/trademarks-in-india/trademark-renewal-in-india/
- 印度尼西亚 Tilleke & Gibbins(5年期):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indonesian-court-extends-trademark-non-use-period-risking-far-reaching-consequences/
- 印度尼西亚 Harakenzo:https://www.harakenzo.com/en/news/indonesia-trademark-non-use-cancellation-period/
- 泰国 WIPO Lex(商标法 B.E.2534):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ext/129768
- 越南 Tilleke & Gibbins: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use-requirements-trademarks-vietnam-low-threshold/
- 越南 KENFOX(更新):https://kenfoxlaw.com/our-practice/our-practice-in-vietnam/ip-practice-in-vietnam/trademark-renewal-in-vietnam
- 马来西亚 Skrine:https://www.skrine.com/insights/newsletter/december-2019/trademarks-act-2019-what-is-invoked-to-revoke
- 马来西亚 MyIPO(第815号法案·PDF):https://www.kpdn.gov.my/images/2024/awam/akta/myipo/Act%20815.pdf
- 新加坡 IPOS(官方):https://www.ipos.gov.sg/about-ip/trade-marks/managing-trade-marks/managing-trade-marks-overview/
- 缅甸 LawPlus(2019年法律于2023年生效):https://www.lawplusltd.com/2023/04/the-myanmar-trademark-law-2019-comes-into-force-updated-as-of-8th-april-2023/
- 缅甸 WIPO Lex(第1/2023号规则):https://www.wipo.int/wipolex/en/legislation/details/21870
- 澳大利亚 IP Australia(官方手册·未使用):https://manuals.ipaustralia.gov.au/trademark/2.-application-for-removal-cessation-of-protection-for-non-use
- 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92条(AustLII):https://classic.austlii.edu.au/au/legis/cth/consol_act/tma1995121/s92.html
- 新西兰 IPONZ(官方·撤销):https://www.iponz.govt.nz/get-ip/trade-marks/hearings/current-hearings/revocation/
- 新西兰《2002年商标法》(官方法令):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2/0049/latest/whole.html
中东、非洲及更广泛地区
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科威特这四个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均依据2016年生效的《GCC统一商标法》(AGIP 英文版PDF),采用“10年、5年未使用、无需定期声明”的统一标准。各国的续展程序已通过阿联酋经济部(MoET)官网、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官网等渠道予以确认。以色列(未使用期限例外为3年)的信息来源为Lexology;埃及(必须指定送达地址)的信息来源为NJQ和ELDIB;南非(注册用户制度)的信息来源为Smit & Van Wyk和Lexology。尼日利亚“首次有效期7年、续展后14年”的例外规定参考自ICLG(Nigeria 2026)和ip-coster;肯尼亚的未使用撤销(《商标法》第506章第36条)依据Kenya Law(官方法令)、KIPI及CM Advocates;摩洛哥(无需使用声明,多来源信息一致/※4建议当地核实)则通过WIPO Lex(Law 17-97)、NJQ及AGIP予以确认。关于区域注册,OAPI(单一注册覆盖法语区17个国家)的信息整理自Adams & Adams和WTR;ARIPO(班珠尔议定书·从属于指定国的国内法)的信息整理自ARIPO官网、LADAS和Adams & Adams。此外,本文中将莫桑比克列为“参考·不适用”的案例(需提交使用意向声明(DIU)),系基于Inventa的解说。
- 阿联酋经济部 MoET(官方·更新):https://www.moet.gov.ae/en/w/renew-registration-of-trademark
- 沙特 SAIP(官方·更新):https://www.saip.gov.sa/en/services/trademarks/trademark-renewal
- 海湾合作委员会(GCC)统一商标法(AGIP 英文译本PDF):https://www.agip.com/uploadfiles/laws/kuwait/gcc-trademark-law_english1.pdf
- 卡塔尔 Lexology: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c7282c34-b4fe-4b2a-952d-06c70e2b28a2
- 以色列 Lexology: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e7a9b7b-0aea-438d-8767-4b973f506353
- 埃及 NJQ:https://njq-ip.com/country/egypt/trademarks/general-information/
- 埃及 ELDIB(最低使用要求):https://eldib.com/guideline-to-minimum-use-requirements-in-egypt/
- 南非 Smit & Van Wyk:https://www.svw.co.za/trademark-registration-south-africa/
- 尼日利亚 ICLG(2026):https://iclg.com/practice-areas/trade-marks-laws-and-regulations/nigeria/
- 肯尼亚 Kenya Law(官方法规):https://new.kenyalaw.org/akn/ke/act/1955/51/eng@2022-12-31
- 肯尼亚 KIPI(第506章·PDF):https://www.kipi.go.ke/sites/default/files/KIPI/Acts%20and%20Regulations/tm_act_cap506.pdf
- 摩洛哥 WIPO Lex(第17-97号法律):https://www.wipo.int/wipolex/en/legislation/details/2953
- 摩洛哥 NJQ:https://njq-ip.com/country/morocco/trademarks/filing-requirements/
- OAPI Adams & Adams:https://www.adams.africa/ip-africa/oapi/
- OAPI《世界商标评论》(指南):https://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article/guide-oapi-what-you-need-know
- ARIPO(官方·商标):https://www.aripo.org/ip-services/trademarks
- ARIPO《班珠尔议定书》LADAS:https://ladas.com/education-center/aripo-banjul-protocol-trade-marks/
- (参考)莫桑比克 DIU Inventa:https://inventa.com/en/news/article/405/how-to-file-a-declaration-of-intention-of-use-in-mozambiq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