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专利代理人解读】商标注册后仍不可掉以轻心|各国的使用证明、续展及维持义务 全球比较(约50个国家)

Gemini_Generated_Image_7r0zox7r0zox7r0z

商标并非“注册成功后就高枕无忧”。注册后,各国还存在不同的“维持义务”,若疏于履行,好不容易获得的权利可能会被撤销或失效。特别是对于在海外持有大量商标的企业而言,掌握各国的“注册后制度”是品牌保护的生命线。

本文由专利代理人对全球约50个司法管辖区进行横向调查,将①使用证明・使用声明(如美国等需要主动提交的国家)、②续展、③因未使用而撤销、④其他注册后义务,以一览表加解说的形式进行了汇总。文中已明确标注所有出处,需要当地确认或存在模糊之处的内容均通过注释(※)予以说明。

本文前提: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6月的普遍制度概要。由于费用、期限及制度可能发生变更,在实际提交申请及进行期限管理之前,务必通过当地代理人进行最新确认。各项内容的可靠性(确信度)及需确认事项,详见正文中的注释以及文末的“注释·需确认事项”。

商标注册并非“注册完就结束了”

为了维持商标权,注册后需要办理的典型手续主要有以下三项:

① 续展(renewal):原则上每10年一次。这是最基本的维持手续。
② 提交使用证明/使用声明:在部分国家,需要在规定时间“主动”提交。
③ 持续使用(防范因未使用而被撤销):若在一定期间内未使用,可能会被第三方撤销。

其中②和③因国家而异,差异显著,若疏忽大意将造成致命打击。让我们依次来看。

结论:注册后的维护可分为“3种类型”

类型 内容 代表国家
① 美国型(主动提交使用证明) 需在规定时间主动提交使用声明。若未履行,注册将被撤销 美国、墨西哥、菲律宾、阿根廷、柬埔寨
② 欧洲型(无需提交·争议时举证) 无需定期提交。若在一定期间内未使用,将面临撤销,发生争议时需证明使用情况 欧洲各国、日本、中国、韩国、中东及非洲大部分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主流模式)
③ 随更新提交型 在续展时提交简易使用声明书(无需证据) 印度尼西亚

💡 要点:“像美国那样主动提交使用证明的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属于少数。但如果忽视了这一少数情况,将导致商标自动撤销,因此按国家进行期限管理至关重要。

【面向初学者】术语解说——“定期声明”“未使用”是什么意思?

在查看一览表之前,先来通俗易懂地梳理本文中出现的术语。只要先阅读这一部分,就能更轻松地理解表格内容。

① 首先需要掌握的基本术语

续展(renewal)

这是延长商标权有效期限的手续。许多国家每10年进行一次。若逾期未办理,权利将自动失效。
比喻/示例:可类比驾驶证的更新。到期后若不办理手续,证件即告失效。

存续期间

指商标权有效的期间。在许多国家,自注册(或申请)之日起为10年。只要进行续展,即可无限次半永久性地延长(不像专利那样,20年后必定失效)。

宽限期(Grace Period)

即使不小心错过了更新期限,只要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支付额外费用仍可进行更新的救济期。不过,不同国家的期限长短不一,有些国家较短(例如:阿联酋为3个月,肯尼亚约为30天)。

定期声明(=使用声明/使用证明)

这是在规定时间主动向专利局申报并证明“该商标正在正常使用”的手续。在美国、墨西哥、菲律宾等国家需要办理。若未提交,即使实际在使用,注册也会被撤销
例如:“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由于忘记提交会导致权利丧失,因此这是最需要注意的手续。

未使用(non-use)/因未使用而撤销

已注册但一定期间(3年或5年)内未使用的商标,可能因第三方的请求而被撤销。这被称为“因未使用而撤销”。其理念是“若无意使用,就应将机会让给他人”。
例如/示例 英语标语“Use it or lose it(不用即失)”。被束之高阁的商标很难得到保护。

真实使用(genuine use)

不仅限于形式或名义,而是实际在商业中真正使用。在因未使用撤销或侵权诉讼发生争议时,这将被要求作为“确实使用的证据”。
例如:仅销售了几个产品的痕迹有时会被视为不足。需要持续销售、广告等实际行为。

② 表格中“备注”栏出现的术语

recordal(转让·许可登记)

在买卖(转让)商标或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许可)合同时,将相关事项登记在专利局登记簿上的手续。
例如:这与出售不动产时进行“登记”相同。若不进行登记,日后可能会引发纠纷。

效力要件与对抗要件(注意两者的区别)

效力要件=若未注册,转让或许可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例如:俄罗斯、越南、缅甸)。对抗要件=在当事人之间虽有效,但若未注册,则无法向第三方主张“这是自己的”

注册使用权人

这是一项将许可(被许可方)记录在登记簿中的制度。在某些国家(如肯尼亚、南非、尼日利亚等),若未进行此项登记,则无法将被许可方的使用作为“正在使用本商标的证据”,用于对抗因未使用而导致的商标注销

送达地址(address for service)

指在该国或地区内设置用于接收专利局通知的地址或代理人。部分国家(如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埃及等)若未设置此项,将无法推进相关程序。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71

这是一项便捷的制度,通过一份国际申请即可同时向多个国家提交商标申请但若指定美国,则需另行提交名为“§71”的使用声明,若遗漏此项,申请将被撤销(即使在马德里协定下也绝不能掉以轻心)。

§8宣誓书(美国)/ §45(加拿大)

美国的§8=定期提交的使用声明(第5-6年、第9-10年及此后每10年)。加拿大的§45=因第三方请求等被要求“提交使用证据”的简易未使用程序(此项并非定期提交)。

海湾合作委员会(GCC)统一商标法

这是海湾合作委员会(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科威特等)自2016年起采用的共同商标规则。各成员国均在同一框架下(存续期10年、未使用5年、无需定期声明)进行运作。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

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四共同遵循的超国家知识产权规则(共同规范)。四国均规定因未使用而撤销商标的条件为连续3年未使用。其特点在于,只要在其中一国使用,即可维护在其他成员国的权利

OAPI/ARIPO(非洲区域注册)

OAPI一项注册在法语区非洲17个国家中具有统一效力(不可按国家划分)。在其中一个国家使用即可保护整个区域。ARIPO=在申请时“指定”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的方式,撤销及未使用处理依据各指定国的国内法

comparable UK marks(英国)

随着英国脱离欧盟(Brexit),从原有的欧盟商标(EUTM)自动复制而来的英国版商标权。需注意,除欧盟部分外,还需确保在英国境内持续使用该商标

TPTO行政撤销(土耳其/2024年起)

自2024年1月起,土耳其已允许通过专利商标局(TPTO)的行政程序而非法院,以未使用等理由申请撤销商标权。这是一项使程序更便捷、更迅速的重要制度变革。

智利“2022年新法首次引入未使用撤销”

在2022年5月实施的新《工业产权法》(第21.355号法律)之前,智利根本没有未使用撤销制度。这意味着新法首次引入了“5年未使用撤销”制度。

💡 只需记住这一点即可:商标的维持需满足以下三点续展(延长有效期)②使用声明(在部分国家需报告“正在使用”)③持续使用(若未使用将面临因未使用而撤销)——通过这三点即可维持商标权。让我们通过下表来看看各国之间的差异。

“必须”提交使用证明或使用声明的国家(全球少数)

注册后需要提交使用证明或使用声明的代表性国家如下。提交时间因国家而异。

国家 制度 提交时间 未提交的后果
🇺🇸 美国 §8宣誓书(§9更新/马德里协定为§71) 注册后5-6年9-10年此后每10年 撤销
🇲🇽 墨西哥 使用声明 注册满3周年后的3个月内+续展时 自动注销
🇵🇭 菲律宾 DAU(实际使用声明) 申请满3年/注册满5周年续展后1年 注销
🇦🇷 阿根廷 中期使用声明 注册第5-6年 推定未使用+续展阻挠
🇰🇭 柬埔寨 使用/未使用宣誓书 注册满5周年后1年内+更新后 自动注销(2023年起严格执行)
🇮🇩 印度尼西亚 使用声明书(随更新提交) 仅限更新时(无需证据) 不予受理更新
(参考・本文不涉及) 莫桑比克=使用意向声明/利比里亚等

即使通过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注册海外商标,也绝不能掉以轻心:即使通过《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取得海外商标,在美国(§71)、墨西哥、柬埔寨等国家,仍需履行提交使用声明的义务。认为“既然是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注册,统一管理就万无一失”这种误解,往往是商标被撤销的典型原因。

一览表|南北美洲

图例:“定期声明”=主动提交美国式使用证明/“未使用”=易受“未使用”撤销影响的脆弱期

国家 定期声明 存续期限/续展宽限期 未使用 特别说明
🇺🇸 美国 10年/6个月 3年 §8/§9/§71,外国申请人必须委任美国律师
🇨🇦 加拿大 10年(原为15年)/6个月 3年 使用声明已于2019年修订中废止。§45规定需举证证明未使用
🇲🇽 墨西哥 10年/6个月 3年 第3周年声明+续展时声明
🇧🇷 巴西 10年/6个月 5年 必须有当地代理人
🇦🇷 阿根廷 10年/6个月 5年 中间使用声明
🇨🇱 智利 10年/6个月 5年 2022年新法首次引入因未使用而撤销注册的规定(旧法未设撤销制度)
🇨🇴 哥伦比亚 10年/6个月 3年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只要1个成员国使用,即可实现全域防御
🇵🇪 秘鲁 10年/6个月 3年 安第斯共同体(同上)
🇪🇨 厄瓜多尔 10年/6个月 3年 安第斯共同体(同上)
🇧🇴 玻利维亚 10年/6个月 3年 安第斯共同体(同上)
🇺🇾 乌拉圭 10年/6个月 5年 2019年引入“未使用即注销”制度
🇵🇾 巴拉圭 10年/— 5年 ※1 年限需进一步确认
🇻🇪 委内瑞拉 15年 ※2/6个月 2年 全球最短的脆弱期。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

一览表|欧洲

欧洲模式的本质:欧洲主要国家无需定期提交使用证明。但原则上自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商标将因未使用而面临撤销,且在异议、无效或侵权案件中,需证明“真正使用(genuine use)”。“平时不提交,但若发生争议则能提供证明的证据”是实际操作中的惯例。
国家/地区 定期声明 存续期限/更新宽限期 未使用 特别说明
🇪🇺 欧盟商标(EUTM) 10年/6个月 5年 欧洲经济区(EEA)以外的权利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 英国 10年/6个月 5年 送达地址要求·维持“comparable UK marks”(EUTM复制权)的使用
🇩🇪🇫🇷🇮🇹🇪🇸 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10年/6个月 5年 根据欧盟商标指令进行协调
🇧🇪🇳🇱🇱🇺 比荷卢 10年/6个月 5年 通过BOIP统一管理
🇨🇭 瑞士 10年/6个月 5年 虽非欧盟成员国但采用欧洲模式
🇷🇺 俄罗斯 10年/6个月 3年 强制要求转让及许可登记(《民法》第1232条)/必须由当地注册专利代理人办理
🇹🇷 土耳其 10年/6个月 5年 2024年起,撤销权将从法院移交至TPTO(行政机关)

一览表|亚太地区

国家/地区 定期声明 存续期限/更新宽限期 未使用 特别说明
🇯🇵 日本 ※6 10年/6个月 3年
🇨🇳 中国 ※6 10年/12个月 3年 因未使用而撤销的情况较多,保全使用证据至关重要
🇰🇷 韩国 ※6 10年/6个月 3年
🇹🇼 台湾 10年/6个月 3年
🇭🇰 香港 10年/6个月 3年 必须在香港境内设有送达地址
🇮🇳 印度 10年/6个月(+恢复期1年) 5年 转让必须留存记录(举证要件)
🇮🇩 印度尼西亚 仅限更新时 10年/6个月 5年(2024年变更) 续签时需提交使用声明书(无需证据)
🇹🇭 泰国 10年/6个月 3年 必须进行许可证注册
🇻🇳 越南 10年/6个月 5年 转让需完成登记方为有效
🇲🇾 马来西亚 10年/6个月 3年
🇸🇬 新加坡 10年/6个月 5年
🇲🇲 缅甸 10年/6个月 3年 2023年新制度:转让/许可需以记录为效力要件
🇦🇺 澳大利亚 10年/6个月 3年 注意可提出因未使用而撤销申请的时限(以申请日算起为3年/5年)
🇳🇿 新西兰 10年/恢复制度 3年 必须提供新西兰/澳大利亚的送达地址

一览表|中东、非洲、大区域

国家/地区 定期声明 有效期/更新宽限期 未使用 特别说明
🇦🇪 阿联酋 10年/3个月 5年 海湾合作委员会(GCC)统一商标法
🇸🇦 沙特阿拉伯 10年/6个月 5年 GCC统一商标法
🇶🇦 卡塔尔/🇰🇼 科威特 10年/6个月 5年 GCC统一商标法
🇮🇱 以色列 10年/可延期 3年 在中东地区属于未使用期限较短的例外情况
🇪🇬 埃及 10年/6个月 5年 必须有国内收件地址
🇿🇦 南非 10年/6个月 5年 注册用户制度
🇳🇬 尼日利亚 首次7年→每14年续展 ※3/1个月 5年 保护期限非10年的例外情况
🇰🇪 肯尼亚 10年/约30天 5年 许可证注册对“不使用抗辩”至关重要
🇲🇦 摩洛哥 ※4 10年/6个月 5年 转让须在裁决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登记
🌍 OAPI(法语区17国) 10年/6个月 5年 一次注册即可覆盖17个国家·在任一国使用即可获得全区域保护
🌍 ARIPO(班珠尔议定书) 10年/6个月 取决于各国法律 ※5 指定国方式·效力受各指定国国内法约束

因未使用而撤销|“3年型”与“5年型”

几乎所有国家都设有“若在一定期间内未使用则被撤销”的未使用撤销制度。年限的差异是海外品牌管理中的关键要点。

分类 主要国家
3年型(期限较短·需特别注意) 日本、中国、韩国、台湾、香港、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安第斯地区)、俄罗斯、以色列
5年制 整个欧洲、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巴西、智利、阿根廷、乌拉圭、中东/非洲大部分地区
2年(最短) 委内瑞拉

💡 要点:特别是俄罗斯和以色列(3年),在欧洲和中东地区属于例外地较短,属于休眠商标被撤销风险较高的国家。对于3年期的国家,需要倒推计算“注册后3年内开始使用”的时间进行管理。

保护期限的例外(尼日利亚、委内瑞拉)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有效期均为“10年·每10年续展一次”,但也有例外。

国家 有效期 注意事项
🇳🇬 尼日利亚 首次7年·续期后每14年 ※3 若将续期管理设置为“10年固定”,可能会导致错误
🇻🇪 委内瑞拉 15年 ※2 2006年退出安第斯组织后,虽适用1956年法案规定的15年期限,但适用法规存在模糊性

其他注册后义务(转让登记、代理人、送达地址)

除使用和更新外,还有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注册后义务。

义务 内容 需特别注意的国家
转让及许可的登记(recordal) 将权利转让或许可协议向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在许多国家,这是对抗第三方的要件;在部分国家,则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 效力要件:俄罗斯、越南、缅甸
注册用户(许可登记) 若未注册许可,则无法将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作为对抗“因未使用而撤销”的抗辩理由 肯尼亚、南非、尼日利亚(英美法系)
当地的送达地址(address for service) 必须在该地区内设有送达地址或代理人 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埃及等
名称及地址变更登记 公司更名或迁址时,需在所有注册国办理变更登记 全球范围(在并购时容易遗漏)
® 标识 仅在注册后方可使用。部分国家规定未经注册使用®标志属违法行为 各国

实务检查清单

① 优先管理使用证明国的有效期:美国、墨西哥、菲律宾、阿根廷、柬埔寨。起算点(注册日/注册周年日/申请日)因国家而异。

② 即使指定了马德里协定,也不可掉以轻心:美国(§71)、墨西哥、柬埔寨等国家需要提交使用声明。

③ 实行3年制的国家需在注册后3年内开始使用:日本、中国、韩国、台湾、俄罗斯、以色列等。

④ 单独设定保护期限的例外:尼日利亚(7→14年)、委内瑞拉(15年)。

⑤ 防止登记遗漏:俄罗斯、越南、缅甸将其作为生效要件;英美法系非洲国家则通过“注册用户”制度进行未使用抗辩。

⑥ 欧洲和亚洲实行“使用证据保全”:需持续保存标注日期的实际使用资料。

关于海外商标的维护、续展及使用证明,欢迎一并咨询。

EVORIX凭借覆盖170多个国家的当地代理人网络,为您提供全球各国商标的申请、更新、使用证明及期限管理的一站式支持。欢迎预约首次免费咨询。

预约首次免费咨询 商标服务

常见问题(FAQ)

Q. 商标注册后,就无需再做任何事情了吗?

A. 不是。在许多国家,①需要进行续展(原则上每10年一次)。此外,在美国、墨西哥、菲律宾、阿根廷、柬埔寨等国家,若不在注册后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提交“使用证明/使用声明”,商标将被撤销。另外,在几乎所有国家,如果商标在一定期间(3年或5年)内未被使用,则存在被第三方以“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风险。

Q. 哪些国家需要提交使用证明(使用声明)?

A. 根据本文的调查,要求在注册后主动定期提交使用证明或使用声明的代表性国家包括:美国(§8宣誓书)、墨西哥、菲律宾(DAU)、阿根廷(中期声明)和柬埔寨。印度尼西亚仅在续展时要求提交简易的使用声明书(无需证据)。欧洲、日本、中国、韩国等大多数国家则无需定期提交。

Q. 续展的期限是几年?

A.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自注册(或申请)之日起10年,此后每10年一次”。例外情况包括:尼日利亚首次为7年、续展后每14年一次;委内瑞拉为15年(相关法规存在模糊之处,需确认)。宽限期(通常为到期后6个月)也因国家而异。

Q. 什么是因未使用而撤销?多少年后会触发该程序?

A. 这是指如果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间内未被使用,经第三方请求后,其注册将被撤销的制度。具体年限因国家而异,日本、中国、韩国、台湾以及安第斯共同体(哥伦比亚、秘鲁等)通常为3年,欧洲、美国、巴西等地通常为5年。委内瑞拉的期限最短,为2年。

Q. 我拥有大量海外商标。在管理方面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A. ① 优先管理使用证明提交期限(美国、墨西哥、菲律宾、阿根廷、柬埔寨);② 即使通过马德里体系,美国(§71)、墨西哥、柬埔寨仍需提交使用声明;③根据因未使用而撤销的年限(3年制/5年制)妥善保存使用证据;④管理有效期例外情况(尼日利亚、委内瑞拉)的续展事宜;⑤防止转让及许可的当地登记(recordal)遗漏。

注释・需确认事项

关于本文的使用:以下为调查时点(2026年6月)确认的一般信息。特别是标有※的项目,进行当地确认或不同信息来源之间存在差异。在实际办理手续及期限管理之前,请务必通过当地代理人确认最新的处理方式。

  • ※1 巴拉圭的未使用撤销年限:虽然普遍认为应为5年,但建议通过一级法规(第1294/98号法律)进行最终确认(确定度:中等)。
  • ※2 委内瑞拉的适用法律及保护期限:2006年退出安第斯共同体后,虽宣布适用1956年《工业产权法》(有效期15年),但最高法院并未完全排除适用第486号裁决(10年)的可能性,因此适用法律仍存在法律上的模糊性。必须针对每个案件进行当地确认(确定度:MEDIUM)。
  • ※3 尼日利亚的保护期限:采用英国旧法体系的制度,首次注册7年,续展后每14年续展一次。请注意续展宽限期较短(到期后1个月)(确定度HIGH)。
  • ※4 摩洛哥的“无需使用声明”:多家大型律所的信息均一致认为“使用并非维持注册的要件”,但部分二手信息中也出现“注册3年后需提交使用声明”的记载,因此建议为慎重起见,在当地(OMPIC实务)进行最终确认(否定确信度中-高)。
  • ※5 ARIPO(班珠尔议定书)的未使用要件:撤销及未使用的处理依据各指定国的国内法而定。在确定指定国后,需针对各国分别确认(若指定国中包含莫桑比克等国家,则可能适用该国关于使用意愿声明的义务)。
  • ※6 日本、中国、韩国:不在本次横向调查的主要范围内,相关内容基于基础制度的一般知识进行记载。详细程序及最新修订请另行确认。
  • 其他:各国的更新宽限期确切月数及加收金额可能随年度调整,请在提交前查阅各主管机关的最新公告。中南美洲的智利、哥伦比亚、秘鲁等部分国家在调查过程中存在需重新核实的项目,上表为当前整理结果。

参考文献列表

本文是在相互核对各国知识产权局及WIPO Lex(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规数据库)等一手信息,以及各国当地大型知识产权事务所、INTA/World Trademark Review(WTR)/IAM/ICLG等二手信息的基础上编写的。下文将按地区分别以文字形式说明主要依据,并列出所参考来源的完整URL。此外,正文注释(※1~※6)中标注的“待确认”事项,因多个信息来源存在不同见解,或可能因法规修订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实际应用时,建议由当地代理人进行最新确认。

南北美洲

美国的使用声明周期(第8条宣誓书、第9条续展、第15条不可争性、马德里协定指定的第71条)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官网“Maintaining your registration”的内容。关于墨西哥的“注册满3周年后3个月内提交+续展时提交的使用声明”,我们已通过当地事务所 De Alva & AsociadosGodfrey & Kahn、法律信息网站 Mondaq,以及 HYA IP 对马德里协定指定的相关说明进行了确认。阿根廷的中期使用声明(注册第5至6年)依据来自 Olarte MoureDreyfusSBM 的说明以及 INPI 第 123/2019 号决议(Lexology 解读)。关于加拿大的未使用举证(《商标法》第45条)及2019年修订后废除使用声明的规定,已通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官方指南和Fasken的常见问题解答进行确认;关于巴西的10年续展及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未使用导致的撤销,已通过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官方指南及Montaury、Harris Sliwoski的著作中得到确认。智利在2022年新《工业产权法》(第21.355号法律)中首次引入未使用撤销的背景,可参见CareyAlessandriChambers以及INAPI官方常见问题解答;哥伦比亚、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的“连续3年”未使用撤销制度,则基于适用于这4个国家的超国家规范——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第165条)的条文以及Garrigues对安第斯地区的解读。乌拉圭(2019年引入未使用撤销制度)、巴拉圭和委内瑞拉(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的相关情况,已通过各当地知识产权局及《世界商标评论》(WTR)的解说予以确认。

欧洲

欧盟商标(EUTM)“无需定期使用声明、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起5年未使用将面临撤销”的制度框架,基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官方常见问题解答(更新/无效与撤销/代理人)以及审查指南4.1(因未使用而撤销)。Garrigues的博客中明确指出:“使用声明是美国的要求,而在欧盟并不存在。”英国的相关规定可通过ICLG(United Kingdom 2026》)和Harper James确认;德国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可查阅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官网;法国的代理人要求可查阅《WTR年鉴》;瑞士(虽非欧盟成员国但采用欧洲模式)的相关规定可查阅瑞士知识产权局(IPI)官网。俄罗斯的“连续3年未使用、强制登记许可/转让(《民法》第1232条)、必须聘请当地专利代理人”规定,可参考Gorodissky、De Berti Jacchia及Sojuzpatent;土耳其的“自2024年起,撤销权限将从法院移交至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依据来自TURKPATENT官网Optimum PatentAksoy IP及TurkLegal;贝内卢克斯地区的依据则来自贝内卢克斯知识产权局(BOIP)官网Clairfort

亚太地区

菲律宾的实际使用声明(DAU:申请后3年、注册满5周年、续展后1年)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官网以及Aumento IPBCCS Law提供的信息;柬埔寨的“注册满5周年后1年内的使用/未使用宣誓书(自2023年8月起严格执行)”基于Tilleke & GibbinsDS&BAbacus IP提供的信息。台湾地区的信息来源为 Law.asia·Lexology;香港地区的信息来源为香港知识产权署(IPD)官网;印度的未使用撤销(5年)及转让登记要求依据《印度法典》第45条以及 SS Rana·Vakilsearch;印度尼西亚的“未使用撤销期限将于2024年由3年延长至5年(宪法法院裁决第144/PUU-XXI/2023号)及续展时的使用声明书”经由Tilleke & Gibbins和Harakenzo确认。泰国信息来自 WIPO Lex(商标法 B.E.2534),越南的“转让为效力要件”由 TillekeKENFOX 确认,马来西亚信息来自 SkrineMyIPO(第815号法案)新加坡信息来自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官方资料,缅甸(2019年《商标法》于2023年4月施行·登记为效力要件)依据 LawPlus·KENFOX·WIPO Lex(规则1/2023),澳大利亚依据IP Australia官方手册及《1995年商标法》第92条(AustLII),新西兰依据IPONZ官方资料及《2002年商标法》。

中东、非洲及更广泛地区

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科威特这四个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均依据2016年生效的《GCC统一商标法》(AGIP 英文版PDF),采用“10年、5年未使用、无需定期声明”的统一标准。各国的续展程序已通过阿联酋经济部(MoET)官网、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官网等渠道予以确认。以色列(未使用期限例外为3年)的信息来源为Lexology;埃及(必须指定送达地址)的信息来源为NJQELDIB;南非(注册用户制度)的信息来源为Smit & Van Wyk和Lexology。尼日利亚“首次有效期7年、续展后14年”的例外规定参考自ICLG(Nigeria 2026)和ip-coster;肯尼亚的未使用撤销(《商标法》第506章第36条)依据Kenya Law(官方法令)、KIPICM Advocates;摩洛哥(无需使用声明,多来源信息一致/※4建议当地核实)则通过WIPO Lex(Law 17-97)NJQAGIP予以确认。关于区域注册,OAPI(单一注册覆盖法语区17个国家)的信息整理自Adams & Adams和WTR;ARIPO(班珠尔议定书·从属于指定国的国内法)的信息整理自ARIPO官网、LADAS和Adams & Adams。此外,本文中将莫桑比克列为“参考·不适用”的案例(需提交使用意向声明(DIU)),系基于Inventa的解说。

关于各国商标制度的概况,请一并参阅《世界商标制度指南(170多个国家)》。关于使用马德里协定进行的国际申请,请参阅“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的说明。